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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饮食服务总公司请T设计公司为其拟建的“四季香”酒楼进行设计,并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设计承包合同。合同约定设计方案包括全部工程建筑面积,造价为140 万元人民币,设计风格为古色古香。提交设计图纸的期限为3个月。T公司如期完成设计,将设计图纸交付S公司。S公司董事会讨论决定后,为在竞争中获胜,决定将建筑面积增加近一倍,并提高酒楼的装饰标准,将总造价提高到280万元人民币,并请T公司在原设计图纸的基础上进行修改,但双方未就修改设计的费用等签订书面协议。在结算设计费时,S公司坚持按原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T公司认为修改设计的费用标准应相应提高,因为装修规格提高,工作量增大,S公司认为 T公司提交设计图纸延期亦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因设计费的标准及违约责任等纠纷诉至法院。法院认定S公司应按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向T公司增付设计费,因双方未就修改设计的期限进行约定,因此,T公司不承担延期提交设计文件的违约责任。
案例评析: 本案中,S公司委托T公司进行酒楼设计,在T公司提交设计图纸后,S公司又要求对原设计图纸进行修改,并增加了设计面积、提高了装饰标准。但是,双方没有对修改和增加设计的费用作出约定,法院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五条“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的规定,认定S公司依设计人T公司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是正确的。至于S公司所提出的T公司的延期交付的违约责任,因为双方未就修改设计的提交日期进行约定,也就无所谓违约,因此对T公司当然无须承担延期提交设计图纸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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