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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中标价及合同价款的约定
在建设工程发承包过程中有两项重要工作,一是承包人的选择,对于招标承包而言,我国相关法规对于开标的时间和地点、出席开标会议的一系列规定、开标的顺序以及否决投标等,对于评标原则和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程序和方法,对于定标的条件与做法,均做出了明确而清晰的规定。二是通过优选确定承包人后,就必须通过一种法律行为即合同来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其中合同价款的约定是建设工程计价的重要内容。
一、评标程序及评审标准
(一)评标的准备与初步评审
评标活动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标是招标投标活动中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如果对评标过程不进行保密,则影响公正评标的不正当行为有可能发生。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而且该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是独立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1.评标工作的准备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编制供评标使用的相应表格,认真研究招标文件,至少应了解和熟悉以下内容:
(1)招标的目标。
(2)招标项目的范围和性质。
(3)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和商务条款。
(4)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评标方法和在评标过程中考虑的相关因素。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的评审和比较。《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因此,评标委员会成员还应当了解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这也是评标的重要准备工作。
2.初步评审及标准
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规定,我国目前评标中主要采用的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两种评标方法在初步评审阶段,其内容和标准基本是一致的。
(1)初步评审标准。初步评审的标准包括以下四方面:
1)形式评审标准。包括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投标函上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单位章;投标文件格式符合要求;联合体投标人已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如有);报价唯一,即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等。
2)资格评审标准。如果是未进行资格预审的,应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且资质等级、财务状况、类似项目业绩、信誉、项目经理、其他要求、联合体投标人等,均符合规定。如果是已进行资格预审的,仍按前文所述资格审查办法中详细审查标准来进行。
3)响应性评审标准。主要的投标内容包括投标报价校核,审查全部报价数据计算的正确性,分析报价构成的合理性,并与招标控制价进行对比分析,还有工期、工程质量、投标有效期、投标保证金、权利义务、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技术标准和要求、分包计划等,均应符合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即投标文件应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所有条款、条件,无显著的差异或保留。所谓显著的差异或保留包括以下情况:对工程的范围、质量及使用性能产生实质性影响;偏离了招标文件的要求,而对合同中规定的招标人的权利或者投标人的义务造成实质性的限制;纠正这种差异或者保留将会对提交了实质性响应要求的投标书的其他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影响。
4)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标准。主要包括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资源配备计划、技术负责人、其他主要人员、施工设备、试验、检测仪器设备等,符合有关标准。
(2)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但是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对投标文件的相关内容作出澄清、说明或补正,其目的是有利于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审查、评审和比较。澄清、说明或补正包括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但评标委员会不得向投标人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或向其明确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同时,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投标文件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招标人应当拒绝,并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正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报价有算术错误的修正。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此外,如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4)经初步评审后否决投标的情况。评标委员会应当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具体情形包括:
1)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2)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3)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4)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5)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6)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7)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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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详细评审标准与方法
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做进一步评审、比较。详细评审的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两种。
1.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指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要求的投标文件,根据详细评审标准规定的量化因素及量化标准进行价格折算,按照经评审的投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经评审的投标价相等时,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1)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适用范围。按照《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的规定,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2)详细评审标准及规定。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量化因素和标准进行价格折算,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及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作必要的价格调整。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规定,主要的量化因素包括单价遗漏和付款条件等,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进一步删减、补充或细化量化因素和标准。另外如世界银行贷款项目采用此种评标方法时,通常考虑的量化因素和标准包括:一定条件下的优惠(借款国国内投标人有7.5%的评标优惠);工期提前的效益对报价的修正;同时投多个标段的评标修正等。所有的这些修正因素都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有明确的规定。对同时投多个标段的评标修正,一般的做法是,如果投标人的某一个标段已被确定为中标,则在其他标段的评标中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百分比(通常为4X)乘以报价额后,在评标价中扣减此值。
根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完成详细评审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拟定一份“价格比较一览表”,连同书面评标报告提交招标人。“价格比较一览表”应当载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对商务偏差的价格调整和说明以及已评审的最终投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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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标人的确定
(一)中标候选人的确定
除招标文件中特别规定了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应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提交中标候选人的人数应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应当不超过3人,并标明排列顺序。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对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标
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上述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或其他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即不得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
(二)评标报告的内容及提交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开标记录;
(4)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5)废标情况说明;
(6)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7)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8)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9)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10)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做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三)公示与中标通知
1.公示中标候选人
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鼓励各招投标当事人积极参与监督,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对中标候选人的公示需明确以下几个方面:
(1)公示范围。公示的项目范围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他招标项目是否公示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自主决定。公示的对象是全部中标候选人。
(2)公示媒体。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前,应当将中标候选人在交易场所和指定媒体上公示。
(3)公示时间(公示期)。公示由招标人统一委托当地招投标中心在开标当天发布。公示期从公示的第二天开始算起,在公示期满后招标人才可以签发中标通知书。
(4)公示内容。对中标候选人全部名单及排名进行公示,而不是只公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同时,对有业绩信誉条件的项目,在投标报名或开标时提供的作为资格条件或业绩信誉情况,应一并进行公示,但不含投标人的各评分要素的得分情况。
(5)异议处置。公示期间,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经核查后发现在招投标过程中确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影响评标结果公正性的,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评标或招标。招标人拒绝自行纠正或无法自行纠正的,则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60条的规定向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对故意虚构事实,扰乱招投标市场秩序的,则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发出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依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l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中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1)招标范围。
(2)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3)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
(4)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5)中标结果。
3.履约担保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以及联合体的中标人应按招标文件有关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提交时间,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履约担保有现金、支票、汇票、履约担保书和银行保函等形式,可以选择其中的一种作为招标项目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中标人不能按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中标后的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保证金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
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天内把履约保证金退还给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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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同价款的约定。
合同价款是合同文件的核心要素,建设项目不论是招标发包还是直接发包,合同价款的具体数额均在“合同协议书”中载明。
(一)签约合同价与中标价的关系
签约合同价是指合同双方签订合同时在协议书中列明的合同价格,对于以单价合同形式招标的项目,工程量清单中各种价格的总计即为合同价。合同价就是中标价,因为中标价是指评标时经过算术修正的、并在中标通知书中申明招标人接受的投标价格。法理上,经公示后招标人向投标人所发出的中标通知书(投标人向招标人回复确认中标通知书已收到),中标的中标价就受到法律保护,招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这是因为,合同价格属于招投标活动中的核心内容,根据《招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有关“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之规定,发包人应根据中标通知书确定的价格签订合同。
(二)合同价款约定的规定和内容
1.合同签订的时间及规定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并在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2.合同价款类型的选择
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由发承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在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合同价款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6号令),实行工程量清
单计价的建筑工程,鼓励发承包双方采用单价方式确定合同价款;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工期较短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可以采用总价方式确定合同价款;紧急抢险、救灾以及施工技术特别复杂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可以采用成本加酬金方式确定合同价款。
3.合同价款约定的内容
合同价款的有关事项由发承包双方约定,一般包括合同价款约定方式,预付工程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的支付和结算方式,以及合同价款的调整情形等。发承包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发生下列情形时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1)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的;
(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价格调整信息的;
(3)经批准变更设计的;
(4)发包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造成费用增加的;
(5)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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