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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章节讲义第十一章第四节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

环球网校·2020-02-28 12:41:53浏览65 收藏32
摘要 2020年中级经济师备考正在进行中,环球网校小编分享“2020年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章节讲义第十一章第四节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本文介绍了中级《财政税收》第十一章政府间财政关系第四节知识点,供大家备考学习,后续小编会更新更多精华考点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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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政府间转移支付概述

政府间转移支付的含义与特点

1.含义

最早提出转移支付概念的是著名经济学家庇古,《财政学研究》。

政府间转移支付是指一个国家的各级政府彼此之间在既定的职责范围、支出责任和税收划分框架下所进行的财政资金的相互转移。包括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各项补助、下级政府向上级政府的上解收入、共享税的分配以及发达地区对不发达地区的补助等。可以将政府间转移支付归纳为纵向转移支付和横向转移支付两种形式。

2.政府间转移支付的特点

(1)政府间转移支付的范围只限于政府之间;

(2)政府间转移支付是无偿的支出;

(3)政府间转移支付并非政府的终极支出。

知识点:我国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

我国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类型

1.一般性转移支付 主要包括均衡地区间财力差距的均衡性转移支付、民族地区转移支付以及作为国家增支减收政策配套措施的调整工资转移支付、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等。
2.专项转移支付——分为委托类、共担类、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 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承担中央委托事务、中央地方共同事务以及符合中央政策导向事务进行的补助,享受拨款的地方政府需要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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