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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考点:第二十章存款保险制度

环球网校·2020-06-24 14:19:58浏览292 收藏146
摘要 为帮助大家备考2020中级经济师考试,环球网校小编分享“2020年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考点:第二十章存款保险制度”以下提供了中级《经济基础》第二十章商业银行与金融市场考点及练习题供大家学习,后续小编会更新更多考点及练习,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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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四 存款保险制度

1.存款保险制度的定义

存款保险制度是指存款类金融机构根据其吸收存款的数额,按规定的保费率向存款保险机构投保,当存款机构发生经营危机导致无法满足存款人提款要求时,由存款保险机构向存款人偿付被保险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信用,稳定金融秩序的一种制度安排。

【提示 1】存款类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含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

【提示 2】被保险的存款既包括人民币存款,也包括外币存款。但不包括:

①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投保机构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不予保险的其他存款

②外国银行在中国的分支机构以及中资银行海外分支机构的存款。

2. 存款保险制度的组织形式

2020年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考点:第二十章存款保险制度

3.保险偿付限额

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 50 万元。

【提示 1】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存款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加起来在 50 万元以内的,全额赔付,超过 50 万元的部分,从该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提示 2】50 万元的限额并不是固定不变的,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4.存款保险基金的来源及运用

(1)存款保险制度的资金来源主要是金融机构按规定缴纳的保险,存款人并不需要交保费。存款保险基金的来源包括:

①投保机构交纳的保费

②在投保机构清算中分配的财产

③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运用存款保险基金获得的收益

④其他合法收入

(2)存款保险基金的运用

存款保险基金的运用应当遵循安全、流动、保值增值的原则,限于下列形式:

①存放中国人民银行

②投资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信用等级较高的金融债券及其他高等级债券

③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5.偿付情形

当存款类金融机构被接管、撤销或者破产时,存款人有权要求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在规定的限额内,使用存款保险基金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款项。具体情形包括:

(1)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担任投保机构的接管组织

(2)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实施被撤销投保机构的清算

(3)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对投保机构的破产申请

【经典例题】

【例题:2017 年单选题】关于我国现行存款保险偿付限额的说法,正确的是()。

A. 偿付限额固定不变

B. 最高偿付限额为 60 万元人民币,超过部分不予偿付

C. 最高偿付限额为 50 万元人民币,超过部分从所在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D. 最高偿付限额为 70 万元人民币,超过部分有中国人民银行酌情予以偿付

【答案】C

【解析】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 50 万元。

【例题:2015 年单选题】根据《存款保险条例》,下列各项不纳入存款保险范围的是()

A.外商独资银行

B.中外合资银行

C.农村信用社

D.外国银行在中国的分支机构

【答案】D

【解析】不纳入存款保险范围的有外国银行在中国的分支机构;中资银行海外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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