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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第一章第二节经济法主体

环球网校·2015-12-08 11:24:56浏览183 收藏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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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2016年中级会计师考试时间为9月10日-12日举行,中级会计师考生开始进行备考,环球网校为了让考生更好的进行备考发布“2016年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第一章第二节经济法主体”,希望中级会计师考生认真备考,合理安排学习时间,提前制定学习计划,以下是环球网校为你提供《中级经济法》第二节经济法主体。祝中级会计师考生学习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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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经济法主体

  一、经济法主体的资格(环球网校提供经济法主体内容)

  经济法主体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或参加者。1.享受经济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主体,承担经济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主体2.经济法主体资格一般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取得的

  (1)法定取得,即依法律的规定而取得。

  法定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具体方式包括:因符合法定条件而自然取得,以及在法定条件下经登记、批准、审批、许可、备案等法定程序而取得。前者例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要符合国家某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条件,就自然取得该税种纳税人的主体资格;后者例如,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公民从事会计工作,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经考试合格后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授权取得,即依据有授权资格的机关的授权,从而取得可以对社会经济生活实施某种干预的资格

  二、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经济法调整范围的广泛性,决定了经济法主体范围具有广泛性。对于经济法主体,可以从多种不同的角度,作出不同的分类。

  (1)根据主体在经济运行中的客观形态分类

  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等。

  企业。包括各类法人企业、公司及其他非法人企业。

  事业单位。由国家财政预算拨款或其他资金来源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文化、教育、科研、卫生等事业的单位。如学校、医院、科研院所等。

  社会团体。由公民或组织依法自愿组成的从事公益事业、党团事务、行业管理和服务等社会活动的社会组织,包括党团组织、工会、妇联、行业性、职业性协会及公益性、学术性团体等。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主要作为经济实施主体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一般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公民(个人)。公民依法向税务机关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即是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

  (2)根据经济法调整领域不同分类

  宏观调控法主体调控主体。主要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等。受控主体。企业、个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市场规制法主体规制主体。主要包括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总局等。受制主体。企业、个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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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一)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职权

  1.宏观调控权

  宏观调控权可以分为宏观调控立法权、宏观调控执法权。还可根据具体调控领域、具体调控方式等标准,把宏观调控权分为财政调控权、金融调控权、计划调控权等。其中,财政调控权包括财政收入权和财政支出权,前者包括征税权、发债权等;后者包括预算支出权、转移支付权等。金融调控权,包括货币发行权、利率调整权等;计划调控权,包括产业调控权和价格调控权等。

  2.市场规制权

  市场规制权可以分为市场规制立法权、市场规制执法权。主要包括对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消费者权利行为的规制权,特别是对价格、质量、广告、虚假信息、滥用优势地位,以及其他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等行为的规制权。此外,随着市场经济发展等因素的出现,又产生了特殊市场规制权(或称特别市场规制权),如金融市场规制权、房地产市场规制权、能源市场规制权等等。

  3.调制权的分配

  目前在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领域,不仅全国人大享有立法权,而且国务院依法也可以制定行政法规,甚至国务院的某些职能部门都可能在事实上进行相关的立法。

  例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都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享有调制立法权,这在相关的部门规章甚至相关部委局署的一些“通知”、“批复”中,都有一定的体现。

  (二)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主要职责

  1.贯彻法定原则;

  2.依法调控和规制;

  3.不得弃权。

  (三)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权利

  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主要是市场主体,其权利可以统称为“市场对策权”,市场对策权是接受调控和规制的市场主体从事市场经济活动的一种自由权,它可以是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的对策权,也可以是市场主体对调制行为的对策权。

  (四)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义务

  1.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义务;2.依法竞争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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