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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整体变化情况如下:
第一章:变动较大。根据《民法总则》规定,对法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等内容进行了调整,删除了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新增了公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概念。
第二章:变动较大。本章主要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规定,对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权、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股东代表诉讼当事人以及胜诉利益内容进行了新增或调整。
第三章:无变化。
第四章:变化较大。删除商业银行法律制度这一节,增加“不托管的私募基金财产安全保障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期间”。
第五章:变动较大。主要删除“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格式条款”“要约”“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抗辩权的行驶”“连带保证责任”等表述性变动;例题增删。
第六章:变化较大。将传统增值税业务和“营改增”业务合并调整,对本章内容进行了重新编写。
第七章:变化较大。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公益性捐赠、税收抵免、科技型研发费用扣除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及判定标准等补充了新的政策,税收优惠中低税率优惠、特别项目税收优惠以及专项政策税收优惠中均删除了部分规定。
第八章:变动较大。删除“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财政监督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法律制度”这两节;完善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国有企业产权转让价格的确定;新增政府采购回避的相关规定;新增不采用公开招标的特殊情况;调整政府采购的投诉。
2018中级经济法教材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