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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教材第319页【例7-13】中,解析(1)的运费收入=3 510×10%÷(1+17%)=300万元,请问此处增值税税率为何不按11%计算?即运费收入=3 510×10%÷(1+11%)=316.22万元。
解答:在本例中,运费收取标准为销售货物收入的10%,销售货物取得的3510万元为含税价款,需要将含税价款折算为不含税价款,因此此处按“销售货物”17%的税率计算。
2. 关于教材第六章增值税的问题:(1)即征即退,为何是由财政部门委托税务部门审批?即征即退与先征后退(返)有何区别?(2)有的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为何要放弃减税、免税?(3)适用增值税退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其进项税额是否可以申请退税?出口企业对外提供劳务加工能否免退税?
解答:即征即退,是指对按税法规定缴纳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在征税时部分或全部退还纳税人的一种税收优惠。先征后退,是指对按税法规定缴纳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征收入库后,再由税务机关或财政部门按规定的程序给予部分或全部退税或返还已纳税款的一种税收优惠。与即征即退相比,先征后退具有严格的退税程序和管理规定,但税款返还时间滞后。
因为企业在放弃减税、免税后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如果企业的进项税额较为可观,可换来进项税额的扣减,使得生产成本明显下降。
适用增值税退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其进项税额可以申请退税。出口企业对外提供劳务加工适用于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
3.教材第216页第二段“6.保证责任的免除”中写有“(2)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但《担保法》第三十条规定却是“(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请问二者的区别应如何理解?
解答:正确的应该是依照《担保法》规定的内容:(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4. 教材第4页倒数第10行提到,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民法总则》不再规定法律行为必须是合法行为。但为什么本页最后一行却还是“3.法律行为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行为”?
解答:“3.法律行为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行为”一行应该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