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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其他权益工具会计处理的基本原则
1.企业发行的金融工具应当按照金融工具准则进行初始确认和计量
2.其他权益工具的后续计量
(1)对于归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在“其他权益工具”项目核算,并增设“优先股”和“永续债”两个明细项目。无论其名称中是否包含“债”,其利息支出或股利分配都应当作为发行企业的利润分配,其回购、注销等作为权益的变动处理。
(2)对于归类为金融负债的金融工具,在“应付债券”科目核算,在“应付债券”项目下增设“优先股”和“永续债”两个明细项目。如属流动负债的,应当比照上述原则在流动负债类相关项目列报。无论其名称中是否包含“股”,其利息支出或股利分配原则上按照借款费用进行处理,在利润表中确认为费用,其回购或赎回产生的利得或损失等计入当期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