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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企业的设立
一、设立合营企业的条件
在中国境内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简称合营企业),应当符合国家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
申请设立合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1)有损中国主权的;
(2)违反中国法律的;
(3)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4)造成环境污染的;
(5)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平,损害合营一方权益的。
二、设立合营企业的法律程序
(1)由中外合营者共同向审批机关报送有关文件
申请设立合营企业,中外合营者须共同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
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
由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
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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