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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五章考点:借款合同

环球网校·2019-07-29 13:55:59浏览63 收藏18
摘要 2019年中级会计职称复习正在紧张进行,环球网校特整理并发布“2019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五章考点:借款合同”,希望可以帮助考生更加深入的了解中级经济法第五章的知识点,请仔细阅读并做笔记。

编辑推荐:2019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五章考点汇总

借款合同

概念: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形式: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以及相应的担保,并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借款人还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二)借款利息的规定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在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情况下,仍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1.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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