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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五章考点:承揽合同

环球网校·2019-07-29 14:01:28浏览34 收藏17
摘要 2019年中级会计职称复习正在紧张进行,环球网校特整理并发布“2019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五章考点:承揽合同”,希望可以帮助考生更加深入的了解中级经济法第五章的知识点,请仔细阅读并做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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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

概念: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一)承揽人的权利义务

1、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2、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

3、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

4、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

(二)定作人的权利义务

1、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

2、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

3、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

4、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6、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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