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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长治市财政局发布了“关于开展2023年全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的通知”,确定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于2024年6月30日前完成2023年度继续教育。未完成2022年度继续教育的,可通过参加网络培训的方式进行补学。
公告原文详情如下:
各县区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能力素质,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 2023 年度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晋财会[2023] 33 号 ) 精神,为做好我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全市范围内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中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以下统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均应参加 2023 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
二、继续教育内容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 专业科目包括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掌握的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化、会计职业道德、财税金融等相关知识。
三、继续教育形式
我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在兼顾不同地区、不同单位不同需求的基础上,实行面授教育、网络教育和其它形式相结合的学习方式,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自主选择继续教育形式。参加网络培训,可登录“会计之星”网站 (www.kjzx.cn),选择继续教育机构及课程。
四、继续教育时间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于2024年6月30日前完成2023年度继续教育。未完成2022年度继续教育的,可通过参加网络培训的方式进行补学。
五、继续教育机构管理
1.会计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包括: 各级财政部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各行业主管部门自行组织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内设培训机构、经所属地财政部门备案具有相应培训条件的面授培训机构、经省财政厅备案并符合相应要求的网络培训机构。
2.会计继续教育面授培训机构需在市财政局办理备案。未经财政部门备案、公布的培训机构,不得开展会计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面授培训机构应在每期培训前报市财政局备案。培训结束后,将取得学分人员名单及实证材料 (含电子版 ) 报送市财政局。
六、其他要求
1、未完成信息采集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在开始继续教育前,应首先在会计之星网站 (www.kjzx.cn) 完成会计人员信息采集。
2、各县区财政局要加强对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和监督认真监督检查培训机构的培训情况,加强对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教学质量的考核监督,定期对继续教育开展情况进行评估,对于违反规定的培训机构一经查实取消其继续教育培训资格。
3、各部门(单位) 应当支持、督促本部门 (单位 )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学习条件,并将继续教育作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4、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高度重视继续教育,按时参加学习培训。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将作为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高端会计人才选拔等的依据之一。
长治市财政局
2023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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