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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归纳:第一章总论(2)

环球网校·2025-01-16 09:46:40浏览27 收藏13
摘要 2025年中级会计备考已经开始。《经济法》难度低,但背诵量比较大,需要考生仔细研究,对比记忆。本文对2025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总论(2)知识点进行归纳,供考生参考。

2025年中级会计备考已经开始。《经济法》难度低,但背诵量比较大,需要考生仔细研究,对比记忆。本文对2025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总论(2)知识点进行归纳,供考生参考。

第一章  总论

考点7  滥用代理权★★★

自己代理: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 不得实施自己代理,但被代理人同意或追认的除外
双方代理:同一代理人代理双方进行同一项民事活动 不得实施双方代理,但被代理人同意或追认的除外
恶意串通: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 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考点8  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无权代理 表现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而实施的代理
法律后果 经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例外:1)被代理人明知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代理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由被代理人承担;2)表见代理,由被代理人承担
表见代理 概念 行为人无权代理,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还与其实施法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情形 (1)被代理人对相对人表示已将代理权授予他人,而实际并未授权
(2)被代理人将某种有代理权的证明文件(如盖有公章的空白介绍信、空白合同文本、合同专用章等)交给他人,他人以该种文件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
(3)代理关系终止后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而使相对人仍然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考点9  代理关系的终止★

委托代理 终止的情形:(1)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仍有效:(1)代理人不知道并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2)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3)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4)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
法定代理终止情形 (1)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4)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考点10  仲裁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 自愿原则 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
独立仲裁原则 仲裁组织是民间组织,不隶属于任何国家机关。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仲裁委员会之间没有隶属关系
一裁终局原则 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作出后,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起诉的→不予受理)

考点11  仲裁协议★★★

协议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项;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协议的效力 1)仲裁协议不能任意更改、终止或撤销;2)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在当事人双方发生协议约定的争议时,任何一方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而不能向法院起诉;3)仲裁协议具有排除诉讼管辖权的作用;4)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终止、解除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请求仲裁委决定,或请求法院裁定
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做出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做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 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2)无民事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的仲裁协议4)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一方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 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驳回起诉,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另一方未在首次开庭前未提出异议→视为放弃仲裁,继续审理

考点12  仲裁程序★★

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庭由3名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回避制度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在首次开庭前提出
1)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
2)仲裁员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
仲裁裁决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相关书面材料作出裁决
仲裁一般不公开进行
申请仲裁后,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又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及时作出裁决
裁决应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先按多数再按首席)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效力 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法院申请执行
仲裁裁决的撤销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依法应撤销情形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法定撤销情形:
1)没有仲裁协议的;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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