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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中级会计备考已经开始。《经济法》难度低,但背诵量比较大,需要考生仔细研究,对比记忆。本文对2025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总论(3)知识点进行归纳,供考生参考。
第一章 总论
考点13 民事诉讼管辖★★★
地域管辖 | 一般地域管辖 | 通常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 |||||
选择管辖 |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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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地域管辖 | 合同纠纷 | 合同履行地 | 被告住所地 | ||||
保险合同纠纷 | 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 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运输中的货物 | 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 | ||||
人身保险 | 被保险人住所地 | ||||||
票据纠纷 | 票据支付地 | ||||||
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 | 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 | ||||||
专利纠纷案件 | 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 | ||||||
海事、海商案件 | 海事法院 | ||||||
协议管辖 | 合同之债 + 因物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而产生的民事纠纷可以协议管辖,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 |
考点14 民事诉讼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
审判程序 | 第一审程序 | 普通程序 | 开庭不公开 | 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法律另有规定的,应当不公开 | |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 | |||||
简易程序 | 适用 |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案件 | |||
不适用 |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2)发回重审;3)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4)适用审判监督程序;5)涉及国家、社会公众利益;6)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 | ||||
程序 | 独任审判,口头起诉,可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 【注意】已按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开庭后不得转为简易程序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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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审程序 (上诉程序) |
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尚未生效的判决和裁定,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期限: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 两审终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不得再上诉(注意: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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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程序) | 再审的情形 | (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2)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3)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4)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当在调解书生效后6个月内提出 【注意】当事人申请再审,不停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的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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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的情形 | (1)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2)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3)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 | ||||
执行程序 | 申请执行的期间 | 2年 | |||
申请执行期间的 起算 |
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 | 从履行期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 | 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 | 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 ||||
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
考点15 诉讼时效的特点和适用对象★★★
特点 | (1)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时消灭的是胜诉权,并不消灭实体权利 ①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基于新的证据除外 ②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未提出时效抗辩,法院不应对时效行使释明权及主动适用时效 ③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当事人自愿履行义务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义务人履行了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的,法律不予支持 (2)诉讼时效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约定无效,放弃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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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 适用 | 主要适用于请求权 |
不适用 | 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扶养费;4)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5)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6)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
考点16 诉讼时效的种类和起算★★
种类 | 起点 | 年限 | 情形 | |
普通(主观)时效期间 | 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 | 3年 | 除适用特殊诉讼时效以外情形 | |
特殊时效期间 | 1年 | 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海上拖船合同的请求权、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权 | ||
4年 |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技术进出口合同 | |||
5年 | 人寿保险请求给付保险金 | |||
长期(客观)时效期间 | 权利被侵害时起 | 20年 | 所有合同 | |
起算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 | 法定代理终止之日 | ||
债务分期履行 | 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 |||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 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 | |||
侵权行为 |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事实和加害人之时 | |||
伤势明显,从受伤害之日;伤害当时未曾发现,自确诊之日 | ||||
约定履行期限 | 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 |||
未约定履行期限 | 提出履行要求之日 债权人给予宽限期的,自宽限期届满之日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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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为义务之债 |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债务人不作为之时 | |||
附条件 | 条件成就之日 | |||
附期限 | 期限届至之日 | |||
国家赔偿 | 行使职权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 |
考点17 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中止 | 中止的条件 | (1)法定事由 | ①不可抗力;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等;③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④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
(2)法定事由发生于或存续至诉讼时效的最后6个月内 | |||
效力 |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 ||
中断 | 事由 | 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请求履行义务的要求;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4)其他情形(申请支付令、申请破产等) | |
效力 | 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 ||
延长 |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注意】诉讼时效的延长,只适用于20年长期时效期间;20年长期时效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 |
考点18 行政复议的范围★★
行为要点 | 具体描述 |
行政处罚行为 |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
行政强制行为 |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
行政许可行为 |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
行政确权行为 |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
侵犯经营自主权行为 |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
侵犯承包经营权行为 | 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
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行为 |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
行政审核行为 | 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
行政不作为 |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
行政给付行为 | 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
其他行政侵权行为 | 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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