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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中级会计备考已经开始。《经济法》难度低,但背诵量比较大,需要考生仔细研究,对比记忆。本文对2025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2)知识点进行归纳,供考生参考。本章为重点章节,需重点掌握。
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2024年重大调整)
考点31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及股东权★★★
要点 | 内容 |
股东 | 1.自然人 (1)国家公务员不能成为非上市公司股东,但除法律禁止情形外,国家公务员可以成为上市公司的股东。 (2)除担任发起人以外,股东不需要有民事行为能力 2.机关法人:一般不能担任股东,但对外投资时,依然可以成为国有股东。 |
股东权及其分类 | 以股东权行使目的是为股东个人利益还是涉及全体股东共同利益为标准,分为共益权和自益权。 1.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2.股东可以查阅会计账簿 |
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 | (一)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 如无《民法典》规定的合同无效或可撤销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二)名义股东处分股权 参照《民法典》善意取得制度,即如果受让方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受让方即可取得股权。实际出资人可以要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三)公司债权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名义股东不得以“名义股东”抗辩,事后可向实际出资人追偿。 (四)名义股东担责,冒名股东不担责 |
考点32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
内部转让 | 有限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公司法》对此未设任何限制。 | |
外部转让 | 1.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陷阱提示:对外转让“通知即可”,“无须同意” 另:同等条件,应考虑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因素 2.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3.两个以上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2024变动) 4.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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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转让 | 法院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 | 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
接到通知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视为放弃 | ||
股权继承 | 1.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因继承发生变化时,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的,法院不予支持,章程或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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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的,受让人自记载于股东名册时起可以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 ||
【注意】转让股权后修改公司章程,无需股东会表决 |
考点33 股份回购★★★
有限责任公司 | |
考核内容 | (一)“1”: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二)“3”:符合下列3种情形之一 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另: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如果滥用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三)权利救济 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不能达成收购协议,自决议通过90日内提起诉讼 (四)处理 公司依照上述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权或股份,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 |
考点34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资格 | 法人 | 一个法人可以投资设立多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由法人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进一步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
自然人 |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禁止其设立多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而且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 |
组织机构 | 不设股东会,法律规定的股东会职权由股东行使 | |
审计 | 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 |
人格否认 | 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考点35 国有出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范围 | 包括: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包括国家出资的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
管理 | 1.国家出资公司,由国务院或者地方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2.国务院或地方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政府对国家出资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陷阱提示:国务院或者地方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代表“本级政府” |
国有独资公司 | 1.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1)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 (2)公司的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增减注册资本,分配利润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
2.董事会的特别规定 (1)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过半数为外部董事。 (2)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3)非职工董事会成员由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委派,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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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经营管理机关的特别规定。 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陷阱提示:国有独资公司经理是按照“公司法一般规定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而不是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指定”产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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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 |
5.监事会的特别规定。 国有独资公司在董事会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的,不设监事会或监事。 |
考点36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
设立条件 | 发起人条件 (2024变动) |
根据《公司法》规定,发起人为1人以上200人以下,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陷阱提示: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不是“国籍” |
财产条件(2024变动) | (1)发起设立的,发起人应当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设立时应发行的股份,并在公司成立前全额缴纳股款。(授权资本制+实缴制) (2)募集设立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发起人应当在公司成立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出资,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出资之前,股份公司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实缴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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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程序 | 认购股份、缴纳出资 | 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交付非货币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成立大会或者成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
开会 | (1)发起人应当在应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召开成立大会 (2)发起人应当在大会召开15日前通知认股人或公告 (3)成立大会应有持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2024变动) (4)职权表决:6大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5)董事会应当授权代表于成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申请设立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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