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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
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简称经济法责任,是经济法主体因实施了违反经济法规定的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或者说,是因实施了违法行为,侵害了经济法所保护的法益,而应受到的经济法上的制裁。
一、经济法责任的分类
(一)依据法律门类的标准,根据经济法主体违反的经济法的法律部门的不同,可以将经济法责任分为两类:即违反宏观调控法的责任和违反市场规制法的责任。
(二)依据法律主体的标准,根据违法主体的不同,可以将经济法责任分为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法律责任,以及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法律责任。
二、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与特殊性
(一)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
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也就应当有自己独立的责任。所以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并不是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简单相加,而是有其独立性。
(二)经济法责任的特殊性
1、责任承担上的双重性
经济法主体承担法律责任的双重性,是指其具体承担的法律责任,可能由“本法责任”和“他法责任”构成。
2、责任承担上的非单一性
同经济法责任的双重性特征密切相关,经济法主体在责任承担上具有“非单一性”的特征,即经济法主体所承担的责任往往较重,表现为存在着多种责任的竟合。
3、经济法责任的经济性
经济法具有突出的经济性,因而经济法责任也具有突出的经济性,主要体现为经济性责任。
三、经济法责任的具体类型
(一)按照承责主体的不同,可以将经济法责任分为调控和规制主体的责任,以及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责任。
(二)按照追究责任的目的,可以把经济法责任分为赔偿性责任和惩罚性责任。
经济法主体可能承担的赔偿性责任,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国家赔偿,一类是超额赔偿。国家赔偿的主体是国家,超额赔偿的主体是市场主体。
经济法上的惩罚性责任,不仅体现为罚款,还体现为信用减等、资格减免等惩罚性措施。
(三)依据责任的性质,还可以把经济法责任分为经济性责任和非经济性责任,或称为财产性责任和非财产性责任。
四、不同主体的责任差异与司法救济
不同主体的责任差异是指由于经济法主体的身份和地位、行为目标和宗旨有别,各自的法律待遇、享有权利或权力的法律依据不同,相应的义务各异,因而所需承担的违法责任也不同。
在市场规制法领域,由于规制主体的责任一般是可以特定化的,因而可以通过司法途径来追究其责任。但在宏观调控法领域,由于调控主体的行为往往被认为属于抽象行为,并因而在现行制度上不可诉;要追究其责任比较困难。
对于接受调控或规制的主体的责任追究,与其他法律领域里的主体的责任追究类似,并不存在特别的问题。
五、赔偿性责任与惩罚性责任
(一)赔偿性责任
经济法主体可能承担的赔偿性责任,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国家赔偿,一类是超额赔偿。国家赔偿的主体是国家,超额赔偿的主体是市场主体。
(二)惩罚性责任
违法者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给更多的或不特定的主体,造成了更大范围的秩序上的损害,在尽量补偿私人损害的同时,对其予以更为严厉的惩戒和处罚,从而使其承担惩罚性责任。对违法者的惩罚,不只是罚款、罚金,也不只是金钱罚或自由罚,而是可以包括资格罚、能力罚、声望罚等。经济法上的惩罚性责任,不仅体现为罚款,还体现为信用减等、资格减免等惩罚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