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信预约提醒成功
问: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有哪些?
答:
(一)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1、不得更改的票据项目――3项。
(1)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金额;(2)出票日期(或者签发日期);(3)收款人名称。
提示: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2、可以更改的项目: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3、签章:
(1)单位、银行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至少2个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提示:单位的盖章是指“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
(2)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1个章):为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
(二)填写各种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
(1)填写收款人名称:全称或规范化简称
(2)填写出票日期:
①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②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
拾”和“叁拾”的,应当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当在其前加“壹”。
实际日期 |
票据日期 |
月为“壹”、“贰”和“壹拾”的 |
前加“零” |
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 | |
日为“拾壹”至“拾玖” |
前加“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