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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六章:增值税法律制度概述

|0·2013-06-04 09:10:37浏览0 收藏0
摘要 《中级经济法》第六章增值税,是以商品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商品税。

  一、增值税的概念

  增值税,是以商品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商品税。

  二、增值税的类型

生产型增值税 

不允许扣除固定资产所含税款的增值税。 

收入型增值税 

允许在当期销项税额中扣除折旧部分所含税款的增值税。 

消费型增值税 

在计算应纳税额时,除扣除中间产品已纳税款,对纳税人购入固定资产的已纳税款,允许一次性地从当期销项税额中全部扣除,从而使纳税人用于生产应税产品的全部外购生产资料都不负担增值税。
以销售收入总额减去所购中间产品价值与固定资产投资额后的余额为税基。 

  我国原来开征的是生产型增值税,2009年1月1日后全面改征消费型增值税。

  三、我国增值税的历史沿革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修订《增值税暂行条例》,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

  四、增值税的计税方法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即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一)税基列举法

  (二)税基相减法

  (三)购进扣税法

  购进扣税法,又称进项税额扣除法、税额扣减法,简称扣税法。其基本步骤是先用销售额乘以税率,得出销项税额,然后再减去同期各项外购项目的已纳税额,从而得出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增值额×税率=(产出-投入)×税率

  =销售额×税率-同期外购项目已纳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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