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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六章: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0·2013-06-06 08:47:56浏览0 收藏0
摘要 《中级经济法》第六章免税项目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相关链接: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六章: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免税项目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即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即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8、其他:
  (1)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再生水、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翻新轮胎、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
  (2)污水处理劳务。
  (3)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4)自200911日起至20131231日,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经批准的)
  (5)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
  (6)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废旧物品。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放弃免税权 

  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即征即退或先征后返 

  1、销售自产货物: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等产品。
  2、销售自产货物即征即退50%: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等产品。
  3、销售自产的综合利用生物柴油。
  4、安置残疾人的单位。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5、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 

起征点 

  1、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
  3、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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