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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考试大纲(第五章)

|0·2014-06-23 10:18:01浏览0 收藏0
摘要 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考试大纲(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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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效力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一定的法律约束力。

  一、合同的生效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合同生效后,即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同时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合同法》根据合同类型的不同,分别规定了合同不同的生效时间:

  二、效力待定合同

  下列情形下订立的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三)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

  第三节 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的规则

  (一)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规则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二)涉及第三人的合同履行

  1.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2.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二、抗辩权的行使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效力。同时履行抗辩权只是暂时阻止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而不是永久地终止合同。

  (二)后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后履行抗辩权的效力。后履行杭辩权不是永久性的,它的行使只是暂时阻止了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

  (三)不安抗辩权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不安抗辩权的效力。包括中止合同、解除合同。

  三、保全措施

  (一)代位权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二)撤销权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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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一、合同的变更

  (一)合同变更的要件

  (二)合同变更的形式和程序

  二、合同的转让

  (一)合同权利转让

  债权人不得转让合同权利。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2.根据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债权人转让权利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二)合同义务转移

  合同义务转移是指在不改变合同义务的前提下,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

  (三)合同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

  合同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将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时除了应当征得另?方当事人的同意外,还应当遵守合同法有关转让权利和义务转移的其他规定。

  (四)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或分立后债权债务关系的处理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第六节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具体情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1.约定解除:

  根据合同自愿原则,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闱内享有自愿解除合同的权利。包括协商解除、约定解除权

  2.法定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因预期违约解除合同;(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来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债务相互抵销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四)提存

  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而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从而消灭债务、终止合同的制度。

  (五)债权人依法免除债务

  债务的免除是指合同没有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权利人放弃自己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从而使合同义务减轻或使合同终止的一种形式。

  债务免除分为单方免除和协议免除两种。

  (六)混同

  混同,即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二、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法律后果

  (一)负债字据的返还

  (二)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后合同义务

  (三)合同中关于解决争议的方法、结算和清理条款继续有效,直至结算和清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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