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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反垄断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1.相关市场。
相关市场,是与经营者的产品和服务之间存在竞争关系的产品和服务市场。
2.市场支配地位。
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3.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依据。
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依据,一般以市场份额为主,兼顾市场行为及其他相关因素。
4.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所实施的妨碍竞争的行为。
(二)联合限制竞争
1.横向联合限制竞争行为。
横向联合限制竞争行为,是指处于产业链同一环节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所为的联合限制竞争行为。
2.纵向联合限制竞争行为。
纵向限制竞争行为,是指处于同一产业链上下环节(即有交易关系或供求关系)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所为的联合限制竞争行为。
3.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豁免。
部分联合限制竞争行为有利有弊,并且可能利大于弊,因此,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法律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处罚。
同时,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三)经营者集中行为
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通过合并、收购、委托经营、联营或其他方式,集合经营者经济力,提高市场地位的行为,包括经营者合并和经营者控制。
1.经营者合并。
经营者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合为一个经营者,从而导致经营者集中的行为。
2.经营者控制。
经营者控制,是指经营者通过收购、委托经营、联营和其他方式控制其他经营者,从而导致经营者集中的行为。
3.经营者集中行为的申报许可。
《反垄断法》规定了我国经营者集中申报许可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实体条件、申报程序、审查的程序、审查的内容和结果及公布审查结果。
(四)行政性垄断
行政性垄断,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违反法律规定实施的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行政性垄断的表现:(1)行政性强制交易。(2)行政性限制市场准入。(3)行政性强制经营者限制竞争。
(五)反垄断法的执行和适用
1.反垄断法的执行主体制度。
(1)反垄断法执行主体。即反垄断法执行职责的承担者和相应权力的享有者。在我国,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和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共同承担反垄断职责。
(2)反垄断法执行主体的职责。
(3)反垄断法执行主体的权力。
2.反垄断法执行的一般程序。
反垄断法执行的一般程序包括:启动、调查、审议、决定、执行。
3.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
反垄断法不仅对在国外违反内国反垄断法的国内企业和在国内违反内国反垄断法的外国企业发生效力,而且可能对在国外违反内国反垄断法并影响市场竞争的外国企业发生效力。
4.反垄断法豁免和适用除外。
(六)违反《反垄断法》的法律责任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及危害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经营者有悖于商业道德且违反法律规定的市场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包括:(1)欺骗性标示行为;(2)侵犯商业秘密行为;(3)诋毁商誉行为;(4)商业贿赂行为;(5)不当附奖赠促销行为。
(二)欺骗性标示行为
欺骗性标示,是指经营者对其所销售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作出不实标记或陈述的行为。
1.仿冒。
仿冒是指经营者使用与他人相近或相同的商业标识和外观的行为。
2.虚假陈述。
虚假陈述是指经营者对其产品或服务信息所作的不实介绍。
(三)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经营者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可分为技术型商业秘密和经营型商业秘密两类。
1.商业秘密的属性与特征。
商业秘密实质上是一种信息。商业秘密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
商业秘密具有秘密性、实用性和保密性。
2.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表现为:(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诋毁商誉行为
诋毁商誉行为,是指经营者传播有关竞争对手的虚假信息,以破坏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五)商业贿赂行为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了获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向能够影响交易的人秘密给付财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六)不当附奖赠促销行为
不当附奖赠促销,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违反法律规定,通过附带地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作为赠与或奖励,以促进销售的行为。
(七)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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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政府采购法
所谓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原则上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例外情形。
?、政府采购当事人
(一)采购人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二)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代理机构是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的非营利事业法人。
(三)供应商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二、政府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二)邀请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采购:(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的。
(三)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需求直接要求3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与供应商分别进行一对一的谈判,最后通过谈判结果来选择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
(四)单一来源采购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直接从某个供应商或承包商处购买所需货物、服务或者工程的采购方式。
(五)询价
询价是指采购人就采购项目向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被询价供应商(不少于3家)发出询价通知书,通过对报价供应商的报价进行比较,最终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三、政府采购程序
(一)招标米购
(二)竞争性谈判
(三)询价
四、政府采购合同
(一)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
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由采购代理机构以采购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应当提交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
(二)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
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五、政府采购的质疑与投诉
(一)质疑
(二)投诉
六、政府采购的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七、违反政府采购法的法律责任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法律责任
(二)供应商的法律责任
(三)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其他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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