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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
根据2008年度考试数据分析,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有关部门协商,现将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格标准
注册安全工程师 |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 | 满分100 | 合格60 |
安全生产管理知识 | |||
安全生产技术 | |||
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 |
二 请各地按上述合格标准对相应专业考试人员成绩经行复核,确认无误后,与我部人事考试中心 核对相关数据,并按附表要求逐项填写,与11月25日前送我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备案,备案数据作为发放相应资格证书的依据。
三、请按照有关文件的精神,及时向社会公布考试合格标准,并抓紧做好资格证书发放及考试后期的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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