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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安全师安全生产法律知识复习资料12

|0·2009-10-19 15:27:29浏览0 收藏0

  四、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了解)

  行政处罚的主体主要是法定的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作出了4个方面的规定:

  1.法定的行政机关

  行政处罚的主要实施机关是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国家行政机关。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3.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

  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的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4.受委托组织的条件

  (1)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2)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3)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五、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了解)

  (一)一般管辖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一般管辖就是人们常说的属地管辖,我国绝大多数行政处罚适用一般管辖。

  (二)指定管辖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三)移送管辖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移送管辖是解决相关国家机关履行职责时的职责分工和相互配合的重要方式。在行政机关查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时,发现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除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之外,应当依法将案件移送具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机关不得“以罚代刑”。

  (四)行政处罚的适用

  1.一种行为不得二罚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2.未成年人的适用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3.精神病人的适用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但应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4.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5)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5.处罚时效

  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违法行为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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