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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技术辅导:煤矿防水

|0·2009-10-19 15:27:29浏览0 收藏0

  第一节地面防治水

  第二百零二条矿山必须摸清矿区及其附近地表水系和受水面积,河流、沟渠的汇水、疏水能力和有关水利工程的设施情况,(沿海矿山还应查清潮汐对矿井水的影响),掌握当地雨量和历年最高洪水位,结合矿区地质、地形特点和健全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

  第二百零三条矿山每年都应制定防治水措施和防治水计划,由主管矿长或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实现。每年雨季前,应对防治水进行全面检查。

  第二百零四条矿井井口和主要建筑物的标高必须高于当地历年的最高洪水位。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的井口和主要建筑物,必须修筑堤坝,疏排水沟渠或采取其它有效防水措施。

  第二百零五条井口附近和塌陷区内外的积水或雨水可能侵入井下时,须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一)容易积水的地点要修筑排水沟,排水沟应避开矿体露头、裂隙和透水层。不能修筑沟渠的低洼地点,应用泥土填平压实,范围太大无法填平时,可安设水泵排水;

  (二)矿区受河流、洪水威胁时,应修筑防水堤坝;

  (三)漏水的沟渠和河流,要及时堵水或改道;

  (四)排到地面的井下水,应引出矿区,防止再渗入井下;

  (五)在雨季每次降雨时和降雨后,均应派专人检查矿区及附近的地表情况,发现漏水,必须及时抢修;

  (六)地面塌陷、裂隙区的周围,应修筑截水沟和挡水围堤;

  (七)如果井下疏干放水可能导致地表面塌陷时,应在放水前将塌陷区的居民迁出,公路改道。否则不能进行疏干放水。

  第二百零六条对使用的钻孔必须妥善封盖,报废的探井、钻孔必须封闭。

  第二百零七条废石、矿石和其它堆积物,必须避开山洪方向,以免淤塞沟渠、河流。

  第二百零八条露天矿应建立完善的防、排水系统,并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一)在露天矿开采境界外或采场内挖排水沟;

  (二)在露天矿底部开凿地下巷道排水;

  (三)涌水量大的矿山,应在露天矿周围打深井进行抽水疏干;

  (四)在含水边帮岩体中打水平泄水孔。?

  第二节井下防治水

  第二百零九条矿山地测部门必须调查核实矿区范围内的生产小矿井、老井,采空区和现有生产矿井中的积水区和可能积水区、含水层、岩溶带、地质构造等详细情况,填绘水文地质图,并要查清矿井水的来源,矿井水与地下水、海水和大气降水的水力联系,掌握矿井水的运动规律,判断矿井突然涌水的可能性。

  第二百一十条在有积水的旧井巷、采空区、江、河、湖、海、沼泽、含水层、岩溶带、充水构造带、流砂层等附近开采时,应事先留出防水矿柱和岩柱,或划出安全地段,并制订预防突然涌水的安全措施。矿(岩)柱,安全地段的尺寸大小,应根据地质构造等情况在施工设计中具体规定。

  第二百一十一条在通往含水带、积水区、放水巷道和有可能涌水的巷道,应在巷道的一侧悬挂绳子,或利用管道做扶手。并选择岩石坚固地点建筑有闸门的防水墙。门应向来水方向打开。阐门、防水墙的位置、数量和结构,应在施工设计中规定。

  第二百一十二条掘进工作面或其它地点发现有透水预兆时,如工作面“冒汗 ”,顶板淋水加大,空气变冷,产生雾气“挂红”,水叫,底板漏水等其它方面的异常现象时,应立即停止工作,并报告主管矿长或总工程师。如情况紧急,必须立即发出警报,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点的人员。

  第二百一十三条相邻的矿井和采区(矿块),如其中一个有涌水危险,应在矿井采区(矿块)之间的边界处留出隔离安全矿柱。其尺寸大小,应在施工设计中规定。

  第二百一十四条凡受地下水威胁的矿山,应考虑矿床疏干工程。井巷开拓过程中,应先进行水仓、水泵房施工,然后可进行疏干工程施工。在专门截水、放水巷道的前进方向,应设置防水闸门,闸门要定期维修,确保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节井下探放水

  第二百一十五条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山必须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探放水工作必须有专人负责。进行探水工作,或在积水区附近进行掘进,或排放被淹井巷的积水,均必须编制专门设计和制定安全措施。

  第二百一十六条采掘工作面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探水前进:

  (一)接近含水层(包括流砂层、冲积层、风化带等)、溶洞、及含水断层时;

  (二)接近可能与河流、湖、海、含水岩层、地表蓄水库池相通的断层时;

  (三)接近被淹井巷和采空区时;

  (四)打开隔离矿柱或安全岩柱放水时;

  (五)有涌水预兆时。

  第二百一十七条探水前应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检查钻孔附近巷道稳定性,对不稳定的巷道,应采取措施,加强支护;

  (二)清理巷道,准备水沟或其它水路;

  (三)巷道及出口要有照明和方便的人行道;

  (四)工作地点要安装电话。

  第二百一十八条打探水孔时,如果发现岩石变软(发松),或沿钻杆、钎杆向外流水超出正常打孔供水量或有顶钻等现象时,必须立即停止钻压,此时不得移动钻杆,除派人监视外,应立即报告主管矿长或总工程师。如情况危急,必须立即撤出受水威胁地区的人员。

  第二百一十九条放水前必须估算积水量。放水时应根据矿井排水能力和水仓容量,控制放水孔的流量,同时要定时观测钻孔中的出水情况,做好记录。有突然变化时,应及时报告矿调度室。

  第四节井 下 排 水

  第二百二十条矿井主要排水设备,包括:水泵、管、配电设备等,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水泵:必须配有工作、备用和检修的水泵。其中工作水泵的能力,应能在20小时内排出矿井24小时的正常涌水量(包括充填及其它用水)。备用水泵能力,应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2/3。并且工作和备用水泵的总能力,应能在20小时内排出矿井24小时的最大涌水量。检修水泵的能力,应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1/4。

  井下最大涌水量超过正常涌水量1倍以上的矿井,在主泵房内要预留安装水泵的位置,或另外增设水泵。

  (二)水管:必须有工作和备用的水管,其中工作水管的能力,应能满足工作水泵排水的正常需要。工作和备用水管的总能力,应能配合工作和备用水泵在20小时内排出矿井24小时的最大涌水量。

  (三)配电设备:要满足最大涌水量的排水需要。

  第二百二十一条主要泵房至少要有两个出口,一个通往井底车场,其出口要装设防水门。另一个用斜巷与井筒相通,这个出口应高出泵房地面标高7米以上。泵房标高应高出车场轨面0.5米。

  第二百二十二条水仓应由两个独立的巷道系统组成。涌水量较大的矿井,每个水仓的容积,应能容纳2~4小时的涌水量。一般矿井主要水仓总容量,应能容纳6~8小时的正常涌水量。

  第二百二十三条水仓应有主水仓和副水仓,一个使用,另一个可进行清理。水仓的进口处要装设滤网,还应设置沉淀池,池底淤泥要定期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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