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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察人员承担如下职责:
(1)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和政策。
(2)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
(3)严格执行有关行政许可的审查工作。
(4)依法处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5)正确处理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6)依法处理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有关设施、设备、器材。
(7)接受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
(8)及时报告事故。
(9)参加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事故调查处理。
(10)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方式与内容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程序
生产的监督管理有很多形式,有召开各种会议、安全检查、行政许可等等。对作业场所的监督检查和颁发管理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许可是两种十分重要的形式。
对作业场所的监督检查,一般程序包括:
1、监督检查前的准备。召开有关会议,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等。
2、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角度标准的情况。检查有关许可证的持证情况,有关会议记录,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配合隋况,安全投入,安全费用提取等。
3.作业现场检查。
4.提出意见或建议。检查完后,与被检查单位交换意见,提出查出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5.发出《整改指令书》、《处罚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