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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三章证券资产管理

环球网校·2017-03-03 13:05:26浏览74 收藏14
摘要   【摘要】环球网校编辑为考生发布2017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三章证券资产管理的新闻,为考生发布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的知识点,希望大家认真学习和复习,预祝考生都能顺利通过考试。2017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

  【摘要】环球网校编辑为考生发布“2017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三章证券资产管理”的新闻,为考生发布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的知识点,希望大家认真学习和复习,预祝考生都能顺利通过考试。2017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三章证券资产管理的具体内容如下:

  第三章 证券公司业务规范 第六节 证券资产管理

  考点一 证券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基本原则与要求

  考点二 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投资主办人数的最低要求

  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经中国证监会核定为综合类证券公司。

  (2)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且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综合类证券公司各项风险监控指标的规定。

  (3)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无不良行为记录,其中具有3年以上证券自营、资产管理或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从业经历的人员不少于5人。

  (4)具有良好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备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5)最近1年未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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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公司开展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与客户签订书面资产管理合同,就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相关事宜做出明约定。

  资产管理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基本事项:

  (1)客户资产的种类和数额。

  (2)投资范围、投资限制和投资比例。

  (3)投资目标和管理期限。

  (4)客户资产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

  (5)各类风险揭示。

  (6)客户资产管理信息的提供及查询方式。

  (7)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8)管理报酬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

  (9)与客户资产管理有关的其他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

  (10)合同解除、终止的条件、程序及客户资产的清算返还事宜。

  (11)违约责任和纠纷的解决方式。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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