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信预约提醒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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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融资融券
(1)短期融资券的发行注册。根据规定,交易商协会负责受理短期融资券的发行注册。交易商协会设注册委员会,注册委员会通过注册会议行使职责,注册会议决定是否接受发行注册。注册委员会委员由市场相关专业人士组成,专业人士由交易商协会会员推荐,交易商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注册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接收、初审注册文件和安排注册会议。办公室由交易商协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工作人员和会员机构选派人员组成。企业通过主承销商将注册文件送达办公室。办公室在初审过程中可建议企业解释、补充注册文件内容。
办公室可调阅主承销商及相关中介机构的工作报告、工作底稿或其他有关资料。中介机构未能尽职而导致注册文件不符合要求的,办公室可要求中介机构重新开展工作。
注册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由5名注册委员会委员参加,参会委员从注册委员会全体委员中抽取。注册会议召开前,办公室应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将经过初审的企业注册文件和初审意见送达参会委员。参会委员应对是否接受短期融资券的发行注册作出独立判断。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认为企业没有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信息,或中介机构没有勤勉尽责的,交易商协会不接受发行注册。注册委员会委员担任企业及其关联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存在其他情形足以影响其独立性的,该委员应回避。交易商协会向接受注册的企业出具《接受注册通知书》,注册有效期为两年。企业在注册有效期内可一次发行或分期发行短期融资券。企业应在注册后两个月内完成首期发行,企业如分期发行,后续发行应提前两个工作日向交易商协会备案。企业在注册有效期内需更换主承销商或变更注册金额的,应重新注册,交易商协会不接受注册的,企业可于6个月后重新提交注册文件。
(2)承销的组织。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应由已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的金融机构承销。企业可自主选择主承销商。需要组织承销团的,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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