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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资格金融市场基础知识笔记:我国的股票类型(按投资主体的性质分类)
在我国,按投资主体的不同性质,可将股票划分为国家股、法人股、社会公众股和外资股等不同类型。
(1)国家股。国家股是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向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包括公司现有国有资产折算成的股份。国家股从资金来源上看,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现有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公司时所拥有的净资产。第二,现阶段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向新组建的股份公司的投资。第三,经授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投资公司、资产经营公司、经济实体性总公司等机构向新组建股份公司的投资。
国家股是国有股权的一个组成部分(国有股权的另一组成部分是国有法人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国有股权行政管理的专职机构。国有股权可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持有,也可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持有或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政府委托其他机构或部门持有。国有股股利收入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监督收缴,依法纳入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安排使用。国家股股权可以转让,但转让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2)法人股。法人股是指企业法人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其依法可支配的资产投入公司形成的股份。法人持股所形成的也是一种所有权关系,是法人经营自身财产的一种投资行为。法人股股票以法人记名。如果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单位以其依法占用的法人资产向独立于自己的股份公司出资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可称为“国有法人股”。国有法人股属于国有股权。
作为发起人的企业法人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认购股份时,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其他形式的资产,如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
但对其他形式资产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3)社会公众股。社会公众股是指社会公众依法以其拥有的财产投入公司时形成的可上市流通的股份。在社会募集方式下,股份公司发行的股份,除了由发起人认购一部分外,其余部分应该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公司申请股票上市的条件之一是: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4)外资股。外资股是指股份公司向外国和我国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湾投资者发行的股票。这是我国股份公司吸收外资的一种方式。外资股按上市地域,可以分为境内上市外资股和境外上市外资股。
境内上市外资股。境内上市外资股原来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资者募集并在我国境内上市的股份,投资者限于外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我国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湾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等。这类股票称为“B股”。B股采取记名股票形式,以人民币标明股票面值,以外币认购、买卖,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但从2001年2月对境内居民个人开放8股市场后,境内投资者逐渐成为B股市场的重要投资主体,B股的外资股性质发生了变化。境内居民个人可以用现汇存款和外币现钞存款以及从境外汇入的外汇资金从事B股交易,但不允许使用外币现钞。境内居民个人与非居民之间不得进行B股协议转让。境内居民个人所购8股不得向境外转托管。经有关部门批准,境内上市外资股或者其派生形式,如认股权凭证和境外存股凭证,可以在境外流通转让。公司向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支付股利及其他款项,以人民币计价和宣布,以外币支付。
境外上市外资股。境外上市外资股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资者募集并在境外上市的股份。它也采取记名股票形式,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在境外上市时,可以采取境外存股凭证形式或者股票的其他派生形式。在境外上市的外资股除了应符合我国的有关法规外,还须符合上市所在地国家或者地区证券交易所制定的上市条件。依法持有境外上市外资股、其姓名或者名称登记在公司股东名册上的境外投资人,为公司的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
公司向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支付股利及其他款项,以人民币计价和宣布,以外币支付。
境外上市外资股主要由H股、N股、S股等构成。H股是指注册地在我国内地、上市地在我国中国香港的外资股。.“中国香港”的英文是HONGKONG,取其首字母,在中国香港上市的外资股被称为“H股”。依此类推,“纽约”的第一个英文字母是N,“新加坡”的第一个英文字母是S,“伦敦”的第一个英文字母是L,因此在纽约、新加坡、伦敦上市的外资股分别称为“N股”“S股”“L股”。
需要说明的是,红筹股不属于外资股。红筹股是指在中国境外注册、在中国香港上市,但主要业务在中国内地或大部分股东权益来自中国内地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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