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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重要考点总结:董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义务
(一)共同性义务 忠实、勤勉
1、遵守法律、忠实职务、维护公司利益 2、不利用地位职权谋取私利
3、不收受贿赂及非法收入 4、不侵占公司财产 5、不泄露公司秘密
(二)特定性义务 特定义务只针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针对监事
1、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金存储于个人或其他个人账户
3、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违规借出公司资金或对外提供担保
4、违规或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自身与公司订立合同或开展交易
5、未经股东会同意,进行竞业限制行为:所谓竞业限制行为,是指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或为自己或他人经营公司同类业务
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其他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
违规所得应归公司所有
(三)责任
1、损害赔偿责任
董监事、高管执行职务时违法违规或违反公司章程,给公司带来损失时,应负赔偿责任(公司法一百四十九条)
2、接受股东质询的责任:按股东要求列席股东会并接受质询
3、配合监事会工作的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实向监事会(监事)提供材料,不得妨碍监事会(监事)行使职权
4、提起诉讼的情形
股东的范围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1%股份
(1)股东请求监事会诉讼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股东请求董事会诉讼监事
(3)股东直接提出诉讼董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他人
a.书面提出诉讼要求
b.被拒绝或30日内未起诉
c.情况紧急,不立即起诉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d.他人侵害公司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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