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信预约提醒成功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重要考点总结:信息公开制度及公开不实的法律后果
(一)信息公开的概念
1、公开主体:发行人
2、公开地点:发行市场、交易市场
3、公开内容:自身经营、财产、财务等状况
4、公开对象:监管机构及投资者
(二)信息公开的内容
1、上市公告书
2、中期报告
(1)公告主体:上市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
(2)公告时间:上半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
(3)公告内容: a.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b.重大诉讼;c.股票、债券变动情况;d.股东大会审议的重要事项;e.其他
3、年度报告
(1)公告主体:上市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
(2)公告时间: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
(3)公告内容: a.公司该款;b.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c.董监事、高管人员简介及其持股情况;d.已发行的股票、债券情况及前十大股东名单和持股数额;e.公司实际控制人;f.其他
4、临时报告
(1)重大事件的概念 可能对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事件。
(2)重大事件的范围
a.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b.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财产购置行为; c.订立对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有重大影响的合同 d.发生重大债务或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e.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f.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g.1/3董事或监事发生变化 h.持股5%以上的股东持有的股份,或实际控制人控制公司的情况有较大变化 i.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结算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j.涉及重大诉讼,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 k.公司涉嫌犯罪被立案调查,董监事或高管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l.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信息公开的法律要求
1、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2)董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证明没有过错的免除责任
(3)有过错的发行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在指定媒体发布,并置备于公众场所
(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媒体
(2)公众场所主要指公司住所、交易所
3、监管机构对公开信息进行监督
(1)对上市公司三类报告及公告情况进行监督
(2)对上市公司分派或者配售新股进行监督
(3)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行为进行监督
4、保密义务
(1)保密义务人 a.监管机关; b.交易所; c.保荐人; d.承销人; e.其他有关人员
(2)保密义务 公告前不得泄露公告内容
【请扫描上方二维码,关注环球网校金融考试官方微信号!】
环球网校友情提示:查看更多复习资料您可以登陆环球网校证券从业资格频道或环球网校证券论坛与广大朋友一起交流学习,共求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