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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15:机构投资者
(一)机构投资者概述
1.机构投资者的概念:是指用自有资金或者从分散的公众手中筹集的资金,以获得证券投资收益为主要经营目的的专业团体机构或企业。
2.机构投资者的特点
(1)投资资金规模化。(2)投资管理专业化。(3)投资结构组合化。(4)投资行为规范化。
3.机构投资者的分类
(1)按政策标准,可分为一般机构投资者和战略机构投资者。
(2)按机构投资者业务与资本市场的关系,可分为金融机构投资者和非金融机构投资者。
(3)按投资者所在国家和地区,可分为境内机构投资者和境外机构投资者。
(4)按投资者身份或组织结构出发,包括以下三种类型:①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从事股票交易权利的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②可以参加股票交易但操作受到限制的“三类企业”,即国有企业、国有控股公司和上市公司。③在能否参与股票交易及参与股票交易的方式上缺乏明确法律规定或权利义务不具体的法人,如“三资”企业、私营企业、未上市的非国有控股的股份制企业、社团法人等。
4.机构投资者在金融市场中的作用
(1)有利于改善储蓄转化为投资的机制与效率,促进直接融资。
(2)有利于促进不同金融市场之间的有机结合与协调发展,健全金融市场运行机制。
(3)有助于分散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体系的稳定运行。
(4)有助于社会保障体系与宏观经济的良动发展。
(二)政府机构类投资者
特点:很少考虑盈利,目的主要是为了调剂资金余缺、实施宏观调控、实行特定产业政策等要求。
(三)金融机构类投资者
1.证券经营机构
2.银行业金融机构
3.保险经营机构
4.其他金融机构:包括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等。
(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制度。
QFII制度在中国证券市场上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1.我国要求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财务稳健,资信良好,对各种类型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产规模等条件要求如下:
(1)资产管理机构:经营资产管理业务2年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5亿美元;
(2)保险公司:成立2年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持有的证券资产不少于5亿美元;
(3)证券公司:经营证券业务5年以上,净资产不少于5亿美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
(4)商业银行:经营银行业务10年以上,一级资本不少于3亿美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
(5)其他机构投资者(养老基金、慈善基金会、捐赠基金、信托公司、政府投资管理公司等):成立2年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或持有的证券资产不少于5亿美元。
由此看来,能够满足中国QFII资格审查条件的,一般而言都是经营时间较长、运作规范、管理资产经验丰富的境外机构,其目的是为吸引境外机构进行中长期投资,维护市场中长期稳定的导向。
2.投资范围和投资额度有严格限制,体现渐进式原则
合格境外投资者在批准的交易额度内,可以投资于中国证监会批准的人民币金融工具。包括: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权证、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产品、股指期货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金融工具。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新股发行、可转换债券发行、股票增发和配股的申购。
就单个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而言,单个境外机构的投资限额与国内基金一样不得超过该公司总股份的10%;全部境外机构对单个上市公司的持股上限为30%。
3.对合格境外投资者机构汇出汇入资金进行监控,稳定外汇市场
2011年12月16日,开启了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的试点。经审批的境内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的香港子公司,可以运用在香港募集的人民币资金投资境内证券市场。
(五)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制度。
QDII制度在中国证券市场上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1.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的资格认定较为严格
(1)基金管理公司:净资产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经营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业务达2年以上;在最近一个季度末资产管理规模不少于2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资产。
(2)证券公司: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标准;净资本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净资本与净资产比例不低于70%;经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业务达1年以上;在最近一个季度末资产管理规模不少于2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资产。
2.许可投资的证券品种和比例存在一定限制
基金、集合计划不得有下列行为:
购买不动产;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购买实物商品;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人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从事证券承销业务;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QDII投资比例限制,包括:
•单只基金、集合计划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净值的20%。
•单只基金、集合计划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净值的10%,指数基金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单只基金、集合计划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3%。
•基金、集合计划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同一境内机构投资者管理的全部基金、集合计划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指数基金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单只基金、集合计划持有的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净值的10%。
•单只基金、集合计划持有的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净值的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同一境内机构投资者管理的全部基金、集合计划持有的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20%。
3.进出境资金受到监控
托管人应在合格投资者资金汇出、汇人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合格投资者资金汇出、汇人的明细情况。托管人应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上个月合格投资者境外投资资金汇出人、结购汇、资产分布及占比等信息。
合格投资者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上一年度境外投资情况报告(包括投资额度使用情况、投资收益情况等)。
(六)企业和事业法人类机构投资者
(七)基金类投资者
基金类投资者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和社会公益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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