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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的刑事立案追诉标准
(一)刑事立案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条规定,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发行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2)伪造、变造国家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相关凭证、单据的。
(3)利用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4)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
(5)其他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证券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下列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行为:
(1)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
(2)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
(3)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
(4)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
(5)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6)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7)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欺诈客户行为给客户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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