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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对客户信息披露及揭示风险的有关规定
1.证券公司应当向客户如实披露其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质、管理能力和业绩等情况,并应当充分揭示市场风险。
2.证券公司向客户介绍投资收益预期,必须恪守诚信原则,提供充分合理的依据,并以书面方式特别声明,所述预期仅供客户参考,不构成证券公司对客户的承诺。
3.在签订资产管理合同之前,证券公司、推广机构应当了解客户的资产与收入状况、风险承受能力以及投资偏好等基本情况,客户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4.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对客户的条件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推广范围进行明确界定,客户应当具备相应的金融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
5.客户应当对其资产来源及用途的合法性做出承诺。
6.通过证券公司、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监会电子化信息披露平台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信息披露平台,客观准确披露资产管理计划批准或备案、风险收益、投诉电话等,但不得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及其他公共媒体。
7.证券公司应当至少每季度向客户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资产管理报告。
8.证券公司接受本公司股东,以及有关联方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组织为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客户的,证券公司对上述专门账户进行监控,并对客户身份、合同编号、专用证券账户、委托资产净值、委托期限、累计收益率等信息集中保管。
9.建立公平交易制度及异常交易日常监控机制,对不同投资组合之间发生的同向交易和反向交易进行监控,并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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