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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证券自营业务持仓规模的要求
1.证券专营机构负债总额与净资产之比不得超过10:1,兼营机构从事业务负债总额与证券营运资金之比不超过10:1。
2.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其流动性资产占净资产或证券营运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50%。
3.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账户上持有的权益类证券按成本价计算的总金额,不得超其净资产或证券营运资金的80%。
4.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持有一种非国债类证券按成本价计算的总金额不超过净资产或证券营运资金的20%。
5.证券经营机构买入任一上市公司股票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总市值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已流通股总市值的20%。
6.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出现盈利时,该机构应按月就其盈利提取5%的自营买卖损失准备金,直至累计总额达到其净资本或净营运资金的5%为止。
自营买卖损失准备金除用于弥补证券自营买卖损失之外,只能用于形成非股票类高流动性资产,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制定证券自营风险控制和每日风险自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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