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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自营业务的禁止性行为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的,建立健全自营账户的审核和稽核制度,严禁出借自营账户、使用非自营席位变相自营、账外自营。
证券公司自营业务的禁止行为包括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其他禁止行为。
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禁止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做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市场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禁止的行为:
1.假借他人名义或者以个人名义进行自营业务;
2.违反规定委托他人代为买卖证券;
3.违反规定购买本证券公司控股股东或者与本证券公司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发行人发行的证券;
4.将自营账户借给他人使用;
5.将自营业务与代理业务混合操作;
6.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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