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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有关规定的处罚措施
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承销证券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国证监会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情节比较严重的,还可以采取3至12个月暂不受理其证券承销业务有关文件的监管措施。
1.夸大宣传,或以虚假广告等不正当手段诱导、误导投资者;
2.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承销业务;
3.从事《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禁止的行为;
4.向不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的网下投资者配售股票,或向《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禁止配售的对象配售股票;
5.未按《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要求披露有关文件;
6.未按照事先披露的原则和方式配售股票,或其他未依照披露文件实施的行为;
7.向投资者提供除招股意向书等公开信息以外的发行人其他信息;
8.未按照《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要求保留推介、定价、配售等承销过程中相关资料;
证券公司承销或者代理买卖未经核准擅自公开发行的证券的,责令停止承销或者代理买卖,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万元的,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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