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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2020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知识点汇总
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证券公司依法审慎经营、履行诚信义务的规定
(一)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原则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防范和控制风险
证券公司应当对分支机构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不得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管理分支机构,也不得将分支机构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给他人经营管理。
(二)证券公司依法履行诚信义务
(1)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证券交易委托、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等业务合同,应当事先指定专人向客户讲解有关业务规则和合同内容,并将风险揭示书交由客户签字确认。
(2)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融资融券业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对账单,按月寄送客户,证券公司与客户对对账单送交时间或者方式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证券公司应当建立信息查询制度,保证客户在证券公司营业时间内能够随时查询其委托记录、交易记录、证券和资金余额以及证券公司业务经办人员和证券经纪人的姓名、执业证书、证券经纪人证书编号等信息。客户认为有关信息记录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向证券公司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投诉,证券公司应当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处理客户投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客户的投诉,采取相应措施。
(4)证券公司不得违反规定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产品销售活动。
(5)证券公司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不得对证券价格的涨跌或者市场走势做出确定性的判断。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利用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而谋取不正当利益。
(6)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并实施有效的管理制度,防范其从业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经营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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