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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2020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知识点汇总
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的认定
1、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的概念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2、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的犯罪构成
构成要件 | 具体内容 |
主体 | 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主要包括两个方面: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 |
主观方面 | 该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
客体 | 该罪侵犯的客体是证券、期货交易市场的正常管理秩序和证券、期货投资人的合法利益 |
客观方面 | 该罪的客观要件表现为行为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
3、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的刑事立案追诉标准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5万元以上的;
(2)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3)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
(4)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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