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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沪港通
2014年4月10日,中国证监会和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发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联合公告》,决定原则批准上交所、联交所、中国结算、香港结算公司开展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即“沪港通”机制。
1、沪港通定义(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委托上交所会员或联交所参与者,通过上交所或者联交所在对方所在地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股票。包括:
1)沪股通:香港投资者委托香港经纪商,经由联交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上交所进行申报,买卖上交所上市的股票。
2)港股通: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交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联交所进行申报,买卖联交所上市的股票。
2、沪港通可交易的证券品种
沪股通股票包括以下范围内的股票:
(1)上证180指数成分股;
(2)上证380指数成分股;
(3)A+H股上市公司的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
在上交所上市公司股票风险警示板交易的股票(即ST/ST股票和退市整理股票)、以外币报价交易的股票(即B股)和具有上交所认定的其他特殊情形的股票,不纳入沪股通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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