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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条件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设立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有:
1.有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2.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3.主要股东应当具有经营金融业务或者管理金融机构的良好业绩、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社会信誉,资产规模达到国务院规定的标准,最近3年没有违法记录;
4.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5.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
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7.有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风险控制制度。
除上述条件外,设立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还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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