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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连续竞价
1.概念
连续竞价是指对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竞价方式。
按照我国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在无撤单的情况下,委托当日有效。另外,开盘集合竞价期间未来成立的买卖申报,自动进入连续竞价。深圳证券交易所还规定,连续竞价期间未成交的买卖申报,自动进入收盘集合竞价。
2.成交价格确定原则
连续竞价时,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为:
(1)最高买入申报与最低卖出申报价位相同,以该价格为成交价;
(2)买入申报价格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时,以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为成交价;
(3)卖出申报价格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时,以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为成交价。
【教材例题】某股票即时揭示的卖出申报价和数量分别为15.60元和1000股、15.50元和800股、15.35元和100股,即时揭示的买入申报价和数量分别为15.25元和500股、15.20元和1000股、15.15元和800股。若此时该股票有一笔买入申报进入交易系统,价格为15.50元,数量为600股,则应以15.35元成交100股、15.50元成交500股。
3.实行涨跌幅限制的证券有效申报价格范围
股票(含A、B股)、基金类证券在1个交易日内的交易价格相对上一交易日收市价格的涨跌幅度不得超过10%,其中ST股票和*ST股票价格涨跌幅比例都为5%。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买卖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中小企业股票,连续竞价期间超过有效竞价范围的有效申报不能即时参加竞价,暂存于交易主机;当成交价格波动使其进入有效竞价范围时,交易主机自动取出申报,参加竞价。中小企业板股票连续竞价期间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格上下3%。开盘集合竞价期间没有产生成交的,连续竞价开始时有效竞价范围调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3%。
4.不实行涨跌幅限制的证券有效申报价格范围 (掌握)
(1)我国证券交易所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首个交易日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
1)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海证券交易所还包括封闭式基金);
2)增发上市的股票;
3)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的股票;
4)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不实行涨跌幅限制的证券,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1)集合竞价阶段的有效申报价格规定:
股票交易申报价格不高于前收盘价格的900%,并且不低于前收盘价格的50%;
基金、债券交易申报价格最高不高于前收盘价格的150%,并且不低于前收盘价格的70%。
集合竞价阶段的债券回购交易申报无价格限制。
2)连续竞价阶段的有效申报价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申报价格不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价格的110%且不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价格的90%;同时不高于上述最高申报价与最低申报价平均数的130%且不低于该平均数的70%。
即时揭示中无买入申报价格的,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价格、最新成交价格中较低者视为前项最高买入价格。
即时揭示中无卖出申报价格的,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价格、最新成交价格中较高者视为前项最低卖出价格。
(3)不实行涨跌幅限制的证券,深圳交易所的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无涨跌幅限制证券的交易按下列方法确定有效竞价范围:
股票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发行价的900%以内,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
债券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发行价的上下30%,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非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10%,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
债券质押式回购非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100%,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0%。
另外,买卖深圳证券交易所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超过有效竞价范围的申报不能即时参加竞价,可暂存于交易主机;当成交价格波动使其进入有效竞价范围时,交易主机自动取出申报,参加竞价。
三、竞价结果
竞价的结果有三种可能:全部成交、部分成交、不成交。
四、交易费用
佣金、过户费、印花税
(一)佣金
1.定义
证券公司为客户提供证券代理买卖服务收取的费用。证券公司经纪佣金、证券交易所手续费及证券交易监管费等组成。
2.收费标准
A股、B股、证券投资基金的交易佣金实行最高上限向下限浮动制度,不得高于证券交易金额的3‰,也不得低于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和证券交易所手续费等。A股、证券基金不足5元的,按5元收取;B股每笔交易佣金不足1美元或5港元的,按1美元或5港元收取。
【例16?判断题】在我国,以5元作为佣金的收取起点不适用于( )。
A.上证A股 B.深证A股
C.基金 D.B股
【答案】D
(二)过户费
1.定义
属于结算公司的收入,由证券公司在同投资者清算交割时代为扣收。
2.收费标准
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的过户费为成交面额的1‰,起点为1元;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免收A股的过户费。
对于B股,这项费用称为结算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为成交金额的0.5‰;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亦为成交金额的0.5‰,但最高不超过500港元。
基金交易目前不收过户费。
(三)印花税
由证券公司在同投资者办理交割过程中代为扣收,然后在证券公司同清算机构集中结算,由清算机构向税务机关交纳。
税率标准,目前为成交金额的1‰,对受让方不再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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