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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发行与承销)辅导: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原则及方式

|0·2013-07-24 14:03:47浏览0 收藏0
摘要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发行与承销)辅导: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原则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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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的公司,社会公众不参与股份认购。

  2.募集设立: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或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的公司。2005年10月27日修订的实施的《公司法》将募集分为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和公开募集设立。

  3.《公司法》规定,设立公司,符合《公司法》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但法律法规规定报批的,应在登记前办理批准手续。《公司法》还规定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公开发行股票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4.证券公司成立须经证监会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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