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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基金的交易、申购和赎回
一、封闭式基金的交易
(一)上市交易条件(重点掌握,常以多项选择题目出现)
1.基金发售规模达到核准规模的80%以上;
2.基金合同期限为5年以上;
3.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4.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5.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交易规则
投资者买卖封闭式基金必须开立深、沪证券账户或者深、沪基金账户及资金账户。基金账户只能用于基金、国债及其他债券的认购及交易。
每个有效证件只允许开设1个基金账户,已开设证券账户的不能再重复开设基金账户。每位投资者只能开设和使用1个资金账户,并只能对应1个股票账户或基金账户。
封闭式基金的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每天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
交易原则:封闭式基金的交易遵从“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
封闭式基金的报价单位为每份基金价格,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买入与卖出数量为100份或整数倍,单笔最大数量应低于100万份。
封闭式基金的交收同A 股一样实行T+1交割、交收。
(三)交易费用
按照收费标准,我国基金交易佣金不得高于成交金额的0.3%(深圳证券交易所特别规定该佣金水平不得低于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和证券交易经手费,上交所无此规定),起点5元,由证券公司向投资者收取。目前,封闭式基金交易不收印花税。
(四)折溢价率
折(溢)价率=(市场价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净值×100%
二、开放式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赎回的概念
申购:投资者在开放式基金募集期结束后,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投资者要求基金管理人赎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二)申购和认购的区别
认购是指在基金设立募集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申购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一般,认购期购买基金的费率要比申购期优惠。认购期购买的基金份额一般要经过封闭期才能赎回,申购的基金份额要在申购成功后的第二个工作日才能赎回。
在认购期内产生的利息以注册登记中心的记录为准,基金合同生效时自动转换为投资者的基金份额,利息收入增加了投资者的认购份额。
购买中,无论认购还是申购,可以多次提交申请,注册登记机构对投资者认购/申购费用按照单个交易账户单笔分别计算。不过,一般,投资者在份额发售期正式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对于在当日基金业务办理时间提交的申购申请,投资者可以在当日15点前提交撤销申请;15点后则无法撤销申请。
(三)申购、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交易原则
即投资者在申购、赎回时并不能即时获知买卖的成交价格。申购、赎回价格只能以申购、赎回日交易时间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这与股票、封闭式基金等大多数金融产品按“已知价”原则进行买卖不同。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
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这是适应“未知价格”情况下的一种最为简便、安全的交易方式。在这种交易方式下,确切的购买数量和卖回金额在买卖当时是无法确定的,只有在交易次日才能获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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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购、赎回的费用及销售服务费
1.申购费用。开放式基金申购时,一般需要缴纳申购费,但申购费率不得超过申购金额的5%。
与基金份额的认购费一样,申购费可以采用在基金份额申购时收取的前端收费方式,也可以采用在赎回时从赎回金额中扣除的后端收费方式。基金产品同时设置前端收费模式和后端收费模式的,其前端收费的最高档申购费率应低于对应的后端收费的最高档申购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选择前端收费方式的投资者根据其申购金额适用不同的前端申购费率标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选择后端收费方式的投资人根据其持有期限适用不同的后端申购费率标准。对于持有期低于3年的投资人,基金管理人不得免收其后端申购费用。
基金销售机构通过互联网、电话、移动通信等非现场方式实现自助交易业务的,经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可以对自助交易前端申购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货币市场基金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品种除外。
2.赎回费用
基金管理人办理开放式基金份额赎回时,应当收取赎回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赎回费率不得超过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5%。赎回费总额的25%归入基金财产。
(1)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赎回金额1.5%的赎回费。
(2)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赎回金额0.75%的赎回费。
按上述标准收取的基金赎回费应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持有基金份额的期限适用不同的赎回费标准。通常,持有时间越长,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
3.销售服务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从开放式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例如不收取申购赎回费的货币市场基金。
(五)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费用及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净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2.赎回金额的确定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六)申购、赎回的登记与款项的支付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一般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增加权益的登记手续,投资者在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的基金份额。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一般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办理的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基金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全部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不成功或者无效,款项退回投资者资金账户。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销售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项。对一般基金而言,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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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1.全部接受
2.部分延期
兑付有困难时,或者兑付可能会使得基金份额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按照比例确定份额。未受理部分,除非投资者撤销,否则延迟到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开放日的没有赎回优先权,并按照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赎回金额。
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必要,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三、基金份额的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与冻结
(一)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转换
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一种基金份额转换为另一种基金份额的行为。所涉及的基金必须是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登记的基金。
转出和转入,基金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可赎回的时间为T+2日。
综合费用(时间成本和交易费用)都较低。
(二)开始方式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指不通过申购、赎回的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一个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三)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开放式基金份额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将其托管在某一交易账户中的全部或者部分基金份额转出并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行为。
基金持有人可以办理其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的转托管手续,实现变更基金业务渠道或网点的需要。
目前,国内开放式基金转托管业务的办理有两步转托管和一步转托管两种方式。
两步:基金持有人在原销售机构办理转出后,还需要到转入机构办理转入手续。
一步:在原销售机构同时办理转出、转入手续。
(四)基金份额的冻结
四、ETF份额的上市交易与申购、赎回
(一)ETF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ETF应在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建仓。
建仓后,基金管理人选定一个日期做为基金份额折算日,以标的指数的1‰作为份额净值,对原来的基金份额进行折算。
ETF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办理,并由登记结算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总份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将发生调整,但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持有人的收益无实质性影响。
ETF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折算比例=(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总份额)/(标的指数的收盘值/1000)
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8位。
(二)ETF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其余的交易规则与股票类似。
证券交易所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每15秒发布一次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供参考。
(三)ETF份额的申购、赎回
投资者可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时间和开盘时间一致。此时间之外不办理。
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须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一般最小单位为50万或者100万份。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进行更改,并更改前3个工作日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采取份额申购、份额赎回的方式。
2.申购、赎回的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请提交后不得撤消。
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投资者根据ETF基金管理人每日开市前公布的申购和赎回清单内容,在开放日将成份股股票交付ETF的基金管理人以取得“证券申购基数”或其整数倍的ETF。使得ETF份额总量增加,叫证券申购。
证券赎回是相反程序。
对于上证50指数的ETF,申购是指用一篮子指数成份股股票换取一定数额的ETF份额。赎回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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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购、赎回清单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2.组合证券相关内容
3.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分为三种类型:
(1)禁止现金替代:不允许使用现金;
(2)可以现金替代:允许全部或部分替代;
(3)必须现金替代。
4.预估现金部分相关内容(请同学们自己学习)
5.现金差额相关内容(请同学们自己学习)
五、LOF(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及申购和赎回
(一)LOF份额的上市条件
1.基金的募集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
2.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3.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4.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LOF份额的交易规则
LOF在交易所的交易规则与封闭式基金基本相同。
(三)LOF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场内场外都是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申购以金额1元为申报单位申请,赎回以1份基金份额为单位申请。
申购、赎回流程
(四)LOF份额的跨系统转托管
跨系统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基金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登记在基金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只能申请赎回,不能在交易所直接卖出;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份额只能在交易所卖出,不能直接申请赎回。
跨系统转托管分:场内到场外、场外到场内的操作。
T+2日起转托管转入的基金份额可赎回或者卖出。
六、QDII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一)QDII基金申购和赎回与一般开放式基金申购和赎回大体相似
1.申购和赎回渠道;
2.开放日及时间;
3.程序、原则、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确定、巨额赎回的处理办法等都与一般开放式基金类似。
(二)QDII基金申购和赎回与一般开放式基金申购和赎回的区别
1.币种。一般是人民币,但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接受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并提前公告;
2.拒绝或者暂停申购的情形。因投资海外,所以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况与一般开放式基金有所不同,如基金资产规模不可超出证监会、外管局核准的境外证券投资额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