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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基金管理人
第一节 基金管理人概述
一、基金管理公司的市场准入
我国对基金管理公司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管理。
基金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应低于1 亿元人民币。其主要股东(指出资额占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最高,且不低于25%的股东)应具备下列条件:(特别重点,要逐条学习,特别是有数量要求的,应记忆)
主要股东应具备的条件:(8 项,P84)
(1)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
(2)注册资本不低于3 亿元人民币;
(3)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质量良好;
(4)持续经营3 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公司治理健全,内部监控制度完善;
(5)最近3 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6)没有挪用客户资产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7)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8)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3 年在税务、工商等行政机关,以及金融监管、自律管理、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记录。
基金管理公司除主要股东外的其他股东要求:注册资本、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 亿元人民币,资产质量良好,且具备上述第4 项至第8 项规定的条件。
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境外股东应具备下列条件:
(3)实缴资本不少于3 亿元人民币的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
二、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规定,担任基金管理人的只能是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
基金管理人的具体职责,共12条(要重点掌握)
重要:
(2)要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在整个基金的运作中,基金管理人实际上处于中心地位,起着核心的作用。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能力与风险控制能力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投资者投资回报的高低与投资目标能否实现。
基金管理人任何不规范的操作都有可能对投资者的利益造成损害。基金管理人必须以投资者的利益为最高利益,严防利益冲突与利益输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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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业务
(一)证券投资基金业务
1.基金募集与销售
2.基金的投资管理
3.基金运营服务
(二)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2008 年1 月1 日《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
2009年6月1日<规定>
(三) 投资咨询服务
2006 年2 月,证监会基金部《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向特定对象提供投资咨询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基金不需报经中国证监会审批,可以向QFII、境内保险公司等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禁止业务:(详记,重点)
1.侵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
2.承诺投资收益;
3.与投资咨询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者分担投资损失;
4.通过广告等公开方式招揽投资咨询客户;
5.代理投资咨询客户从事证券投资。
(四)社保基金管理及企业年金管理业务
(五)QDII业务
四、基金管理公司的业务特点(一般掌握)
基金管理公司在业务上的特点:
(1)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是投资者的资产,一般并不会投入自己的资产进行负债经营,因此,基金管理公司的经营风险相对具有较高负债的银行、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要低得多;
(2)基金管理公司的收入主要来自以资产规模为基础的管理费,因此资产管理规模的扩大对基金管理公司具有重要的意义;
(3)投资管理能力是基金管理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因此基金管理公司在经营上更多地体现出一种知识密集型产业的特色;
(4)开放式基金要求必须披露上一工作日的份额净值,而净值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投资者的利益,因此,基金管理公司的业务对时间与准确性的要求很高,任何失误与迟误都会造成很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