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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基金服务机构监管
基金服务机构的监管包括: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基金销售机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它们既是基金市场的主要服务提供商,也是基金监管的重点机构。
一、对基金管理公司的监管
对基金管理公司的监管主要包括市场准入监管和日常持续监管。
(一)市场准入等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
主要包括以下五类: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审核、基金公司申请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审批、基金管理公司重大事项变更审核、基金管理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审核和基金管理公司股权处置监管。
1.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审核
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必须在股东资格、公司章程、注册资本、从业人员资格、内部制度、组织机构、营业场所等方面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提书面申请。
2.基金公司申请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审批
3.基金管理公司重大事项变更审核
基金管理公司下列事项变更需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变更经营范围;变更股东、注册资本或者股东出资比例;变更名称、住所;修改章程。
4.基金管理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审核
基金管理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形式的分支机构,如办事处,并得到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申请材料。
5.基金管理公司股权处置监管
(二)基金管理公司的日常运作的持续监管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公司开展日常监管的主要对象是基金公司的治理情况、内部控制情况。
1.公司治理监管
监管部门在公司治理方面的监管主要包括:(重点第4条、第7条)
(4)监督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人数不得少于3人,且不得少于董事会人数的1/3。在审议公司及基金投资运作中的重大关联交易、公司和基金审计事务、聘请或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公司管理的基金的半年报和年报等事项时,应经2/3以上独立董事同意。
(7)设立督察长,督察长由董事会提名对董事会负责,全面负责公司基本制度执行和监督。
2.内部控制监管
基金管理公司应结合自身的情况,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并制定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由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3.经营运作
风险准备金:用于赔偿因公司违法违规、违反基金合同、技术故障、操作失误等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
(三)日常监督的主要方式与处罚措施
现场和非现场检查
对违规或存在较大经营风险的基金管理公司,证监会将依法责令整改,暂停业务;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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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基金托管银行的监管
对基金托管银行的监管主要也包括市场准入监管和日常持续监管。
(一)市场准入监管
基金托管人资格由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核准。
QDII基金和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获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才能进行托管业务。
目前,我国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有18家银行。
(二)日常监管
商业银行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后,其日常基金托管业务活动主要受中国证监会的监管。中国证监会对基金托管人的日常监管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履行基金托管职责的监管;二是对基金托管部门内部控制的监督。
三、对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的监管
(一)基金注册登记(简称TA)机构准入监管
封闭式基金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内进行竞价交易,其登记业务同上市公司的股票一样,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
开放式基金的登记业务同封闭式基金的情形有所不同。目前,我国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存在基金管理公司自建、外包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不同模式。为了消除分散TA带来的行业信息安全隐患,自2010年开始,中国证监会极推进开放式基金TA中央平台的建设,启动基金TA数据的集中报送和备份管理。目前,所有基金管理公司需要将每个交易日的基金TA数据集中报送至中国证监会行业数据中心进行备份管理。
(二)基金销售机构的监管
1.市场准入。
2.日常监管。
(1)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监管。
(2)规范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建设并实施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