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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证券市场的产生与发展
一、证券市场的产生
产生原因:
(一)社会化大生产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客观上需要新的筹集资金手段。自身积累、银行借款不能满足巨额资金需求。
(二)股份制的发展:股份公司的建立、公司股票和债券的发行,为证券市场产生和发展提供了现实基础和客观要求。
(三)信用制度的发展:证券市场的产生成为必然。信用工具一般有流通变现的要求,要求有流通市场。货币资本和产业资本相分离。
二、证券市场的发展阶段(五大阶段)
(一)萌芽阶段
1602年,世界上第一个股票交易所在荷兰的阿姆斯特丹成立;
1698年,柴思胡同――乔纳森咖啡馆,因众多经纪人在此交易而闻名;
1773年,英国第一家证券交易所在该咖啡馆(乔纳森咖啡馆)成立;1802年获得英国政府批准;
1790年,美国第一个证券交易所在费城成立;
1792年5月17日,华尔街梧桐树协定,订立最低佣金标准以及其它交易条款;
1793年,汤迪咖啡馆在纽约从事证券交易;1817 年更名为纽约证券交易会, 1863年更名为纽约证券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在独立战争之前主要从事政府债券交易,之后股票交易盛行。
(二)初步发展
股份公司数量大增(以英国为例,1911-1920年 64 000家,1921-1930年86 000家);
至此90%的资本处于股份公司的控制之下;1921-1930年全世界共发行有价证券6 000亿法郎。
(三)停滞阶段:1929-1933年经济大危机。
(四)恢复阶段:二战以后-20世纪60年代。
(五)加速发展阶段:20世纪70年代。重要标志是反映证券市场容量的重要指标――证券化率(证券市值/GDP)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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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际证券市场发展现状与趋势
20世纪90年代以来,高新技术和经济全球化推动国际证券市场的发展。
(一)证券市场一体化
从证券发行人或筹资者层面看
从投资者层面看
从市场组织结构层面看
从证券市场运行层面看
(二)投资者法人化
(三)金融创新深化
以各类奇异型期权为代表的非标准交易大量涌现,成为风险管理的利器。
(四)金融机构混业化
1999年11月4日,美国国会通过《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废除了1933年经济危机时代制定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取消了银行、证券、保险公司相互渗透业务的障碍,标志着金融业分业经营制度的终结。
(五)交易所重组与公司化
P27 表1-1 2000年以来部分全球交易所合并事件
(六)证券市场网络化
1970年伦敦证券交易所采用市场价格显示装置、1971年美国建成全国证券商协会自动报价系统和纽约证券交易所创设市场间交易系统。
(七)金融风险复杂化
20世纪90年代是国际金融风险频繁发生的时期,这一时期曾发生的主要金融风险有:l992年,发生英镑危机,导致英国英镑和意大利里拉退出欧洲汇率机制;1993年,日本泡沫经济破灭,将日本经济拖入漫长的衰退期;1994年,发生墨西哥金融危机,墨西哥政府被迫宣布货币贬值,结果引起更大规模的资本外逃以及拉丁美洲地区金融市场的连锁反应;l995年,发生巴林银行事件,导致这家有223年历史的英国老字号投资银行进入清算状态,最终被荷兰国际收购;1997年7月,爆发东南亚危机,由泰铢贬值、泰国政府放弃实行多年的固定汇率开始,最后演变成一场严重的地区性经济危机;l997~1998年,日本许多大型金融机构宣布破产,巨额坏账拖累日本金融和经济;1998年8月,俄罗斯发生债务危机,引起国际金融市场的恐慌;l998年8月,为应对国际投机者的攻击,中国中国香港金融管理局毅然采取不寻常的入市干预办法,成功维持了港币和恒生指数的稳定;1998年8月,美国一家大型对冲基金长期资本管理公司因在国际债券期货市场上投机失败而濒临倒闭;1999年年初,巴西爆发金融动荡,汇市、股市双双暴跌,最后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出面组织援助。
2009年年末起,欧债危机,波及银行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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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金融监管合作化
次贷危机带来的影响:金融机构去杠杆化、金融监管改革、国际金融合作的进一步加强。
(2012新)2009年9月25日,G20匹兹堡峰会进一步指出:2010年底完成资本和流动性监管改革,主要经济体2011年底前开始实施“新资本协议”(BaselⅡ);改进场外衍生品市场,2012年底前所有标准化的场外衍生合约通过中央交易对手清算。
2010年6月25日,G20多伦多峰会首次明确了国际金融监管的四大支柱:1、确立强大的监管制度;2、有效的监督,强化监管当局的目标;3、风险处置和解决系统重要性机构问题的政策框架;4、透明的国际评估和同行审议。
四、中国证券市场发展史简述
(一)旧中国证券市场
• 最早的证券交易机构:由上海外商经纪人组织的 “上海股份公所 ”和 “上海众业公所 ”,交易对象为外国企业股票和债券。
•最早的股份制企业:1872 年设立的轮船招商局。
•1914 年北洋政府颁布《证券交易所法》,推动证券交易所的建立。
•1917年北洋政府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开设证券经营业务。
•中国人自己创办的第一家证券交易所:1918年夏天成立的北平证券交易所。
•当时规模最大的交易所:1920年上海证券物品交易所。
•此后,相继出现上海华商证券交易所、青岛市物品证券交易所、天津市企业交易所等。
(二)新中国的证券市场
第一阶段:新中国资本市场的萌生(1978-1992)
•1981年7月,我国改革传统“既无外债,又无内债”的计划经济思想,重启国债发行。
•1987年9月,中国第一家专业证券公司――深圳特区证券公司成立。
•1990年12月19日和1991年7月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先后正式营业。
•1990年10月,郑州粮食批发市场开业并引入期货交易机制,成为新中国期货交易的实质性发端。
•1992年10月,深圳有色金属交易所推出了中国第一个标准化期货合约――特级铝期货标准合同,实现了由远期合同向期货交易的过渡。
•1993年,股票发行试点正式由上海、深圳推广至全国,打开了资本市场进一步发展的空间。
第二阶段:全国性资本市场的形成和初步发展(1993-1998)
1992年10月,国务院证券管理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
1997年11月,中国金融体系进一步确定了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
1998年4月,国务院证券委撤销,中国证监会成为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监管部门,建立了集中统一的证券期货市场监管体制。
第三阶段:资本市场的进一步规范和发展(1999至今)
《证券法》于1998年12月颁布并于1999年7月实施,是中国第一部规范证券发行与交易行为的法律,并由此确认了资本市场的法律地位。
2001年12月,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中国经济走向全面开放,金融改革不断深化,资本市场的深度和广度日益扩大。
从2001年开始,市场步入持续四年的调整阶段:股票指数大幅下挫;新股发行和上市公司再融资难度加大、周期变长;证券公司遇到了严重的经营困难,到2005年全行业连续四年总体亏损。
这些问题产生的根源在于,中国资本市场是在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由试点开始而逐步发展起来的新兴市场,早期制度设计有很多局限,改革措施不配套。一些在市场发展初期并不突出的问题,随着市场的发展壮大,逐步演变成市场进一步发展的障碍,包括上市公司改制不彻底、治理结构不完善;证券公司实力较弱、运作不规范;机构投资者规模小、类型少;市场产品结构不合理,缺乏适合大型资金投资的优质蓝筹股、固定收益类产品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制度单一,缺乏有利于机构投资者避险的交易制度等。
2009年10月23日,创业板正式启动。2009年年末,中国证监会又适时启动了以沪、深300股指期货和融资融券制度为代表的重大创新,对中国证券市场的完善和发展具有深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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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于2004年1月31日发布《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将发展中国资本市场提升到国家战略任务的高度,提出了九个方面的纲领性意见,为资本市场的进一步改革与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一)充分认识大力发展资本市场的重要意义
(二)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指导思想和任务
(三)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发展
(四)健全资本市场体系,丰富证券投资品种
(五)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推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六)促进资本市场中介服务机构规范发展,提高执业水平
(七)加强法制和诚信建设,提高资本市场监管水平
(八)加强协调配合,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
(九)认真总结经验,积极稳妥地推进对外开放
六、中国证券市场的对外开放 (考点数多)
(一)在国际资本市场募集资金
(二)开放国内资本市场
根据我国政府对WTO的承诺,我国证券业在5年过渡期对外开放的内容主要包括:
1.外国证券机构可以(不通过中方中介)直接从事B股交易。
2.外国证券机构驻华代表处可以成为所有中国证券交易所的特别会员。
3.允许外国机构设立合营公司,从事国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外资比例不超过33%;加入后3年内,外资比例不超过49%。
4.加入后3年内,允许外国证券公司设立合营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1/3。合营公司可以(不通过中方中介)从事A股的承销,从事B股和H股、政府和公司债券的承销和交易,以及发起设立基金。
5.允许合资券商开展咨询服务及其他辅助性金融服务,包括信用查询与分析,投资与有价证券研究与咨询,公开收购及公司重组等;对所有新批准的证券业务给予国民待遇,允许在国内设立分支机构。
(三)有条件地开放境内企业和个人投资境外资本市场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
(四)对我国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开放
从2004年1月1日起,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已获得当地从业资格的专业人员在内地申请证券从业资格,只需通过内地法律法规培训和考试,无需通过专业知识考试;从 2006年1月1日起,允许内地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根据相关要求在中国香港设立分支机构;从2008年1月1日起,允许符合条件的内地基金管理公司在中国香港设立分支机构,经营有关业务。
截至2010年年底,分别有18家内地证券公司、12家内地基金公司、6家内地期货公司获准在中国香港设立分支机构。
2011年年末,证监会启动RQFII,首批21家基金公司和证券公司在港设立的子公司获得200亿元人民币投资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