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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结算账户的管理
一、结算账户的开立
▲结算参与人申请开立资金交收账户时,应当提交结算参与人资格证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开立资金交收账户申请表、资金交收账户印鉴卡、指定收款账户授权书等材料。
▲结算参与人同时应在中国结算公司预留指定收款账户,用于接收其从资金交收账户汇划的资金。
二、结算账户的管理(掌握)
(一)资金交收账户计息
▲中国结算公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同业活期存款利率向结算参与人计付结算备付金利息。
▲结算备付金利息每季度结息一次,结息日为每季度第三个月的20日,应计利息记入结算参与人资金交收账户并滚入本金。
(二)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
最低备付的含义 最低备付指结算公司为资金交收账户设定的最低备付限额,结算参与人在其账户中至少应留足该限额的资金量。最低备付可用于完成交收,但不能划出。如果用于交收,次日必须补足。
最低备付的调整 ▲计算公式为: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上月证券买入金额/上月交易天数×最低结算备付金比例
▲上月证券买入金额不包括买断式回购到期购回金额。
▲对于最低结算备付金比例,债券品种(包括现券交易和回购交易)按10%计收,债券以外的其他证券品种按20%计收。
▲在每月前3个营业日内,中国结算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进行重新核算、调整。
最低备付不足 资金交收账户余额不能满足交收日交收所需要的资金时,结算参与人必须在当日交收截止时点之前将不足部分划入其资金交收账户;否则,构成资金交收违约。
三、结算账户的撤销
结算系统参与人无对应交易席位且已结清与中国结算公司的一切债权、债务后,可申请终止在中国结算公司的结算业务,撤销结算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