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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证券经营机构的投资银行业务
【考点一】投资银行业务概述
一、投资银行业的含义
(1)投资银行业的狭义含义只限于某些资本市场活动,着重指一级市场上的承销业务、并购和融资业务的财务顾问。
(2)投资银行业的广义含义涵盖众多的资本市场活动,包括公司融资、并购顾问、股票和债券等金融产品的销售和交易、资产管理和风险投资业务等。本书所叙述的投资银行业务仅指狭义投资银行业务,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截至2011年3月31日。
二、国外投资银行业的发展历史
1.投资银行业的初期繁荣
在20世纪20年代,美国进入了产业结构调整期,新行业的出现与新兴企业的崛起成为保持经济繁荣的支撑力量。由于证券市场业务与银行传统业务的结合,以及美国经济的繁荣,投资银行业的繁荣也真正开始了。
2.20世纪30年代确立分业经营框架
1929年10月,华尔街股市发生大崩盘,引发金融危机,导致了20世纪30年代的经济大萧条。商业银行、证券业、保险业在机构、资金操作上的混合是大萧条产生的主要原因,尤其是商业银行将存款大量贷放到股票市场导致了股市泡沫,混业经营模式成为罪魁祸首。为避免类似金融危机的再次发生,证券业必须从银行业中分离出来。
3.分业经营下投资银行业的业务发展
20世纪60年代以来,商业银行的负债业务萎缩,出现了所谓的“脱媒”现象;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金融业开始逐渐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过渡。
4.20世纪末期以来投资银行业的混业经营(略)
5.全球金融风暴对投资银行业务模式的影响
2008年美国由于次贷危机而引发的连锁反应导致了罕见的金融风暴,在此次金融风暴中,美国著名投资银行贝尔斯登和雷曼兄弟倒闭,其原因主要在于风险控制失误和激励约束机制的弊端。为了防范华尔街危机波及高盛和摩根士丹利,美联储批准了摩根士丹利和高盛从投资银行转型为传统的银行控股公司。银行控股公司可以接受零售客户的存款,成为银行控股公司将有助于两家公司重构自己的资产和资本结构。
三、我国投资银行业务的发展历史
(1)发行监管制度的核心内容是股票发行决定权的归属。目前国际上有两种类型:一种是政府主导型,即核准制;另一种是市场主导型,即注册制。
(2)我国在股票发行方式方面的历史变动较多,按时间和方式种类大约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①自办发行。
②有限量发售认购证。
③无限量发售认购证。1992年,上海率先采用无限量发售认购证摇号中签方式。这种方式基本避免了有限量发行方式的主要弊端,体现了“三公”原则。但是,认购量的不确定性会造成社会资源不必要的浪费,认购成本过高。
④无限量发售申请表方式以及与银行储蓄存款挂钩方式。此方式与无限量发售认购证相比,不仅大大减少了社会资源的浪费,降低了一级市场成本,而且可以吸收社会闲资,吸引新股民入市,但由此出现高价转售中签表现象。
⑤上网竞价方式。
⑥全额预缴款、比例配售。
⑦上网定价发行。
⑧基金及法人配售。
⑨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
⑩上网发行资金申购。
目前普遍使用上网发行的方式。其中.有限量发售认购证方式、无限量发售认购证摇号中签方式、全额预缴款方式和与银行储蓄存款挂钩方式属于网下发行,上网竞价方式和上网定价发行方式属于网上发行,对投资者来说,更加简便快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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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二】投资银行业务资格
为了规范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证券公司执业水平,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发行人应当就下列事项聘请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履行保荐职责: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②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③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应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保荐机构资格。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保荐业务。
同次发行的证券,其发行保荐和上市保荐应当由同一保荐机构承担。证券发行规模达到一定数量的,可以采用联合保荐,但参与联合保荐的保荐机构不得超过两家。证券发行的主承销商可以由该保荐机构担任,也可以由其他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与该保荐机构共同担任。
一、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资格的核准
(1)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审查申请文件。对保荐机构资格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对保荐代表人资格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申请期间,申请文件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更新资料。
(2)保荐机构资格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已核准的,撤销其保荐机构资格。保荐代表人资格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已核准的,撤销其保荐代表人资格。对提交该申请文件的保荐机构,中国证监会自撤销之日起6个月内不再受理该保荐机构推荐的保荐代表人资格申请。
二、国债承销业务的资格条件和资格申请
目前,我国国债主要分为记账式国债和凭证式国债两种类型。记账式国债在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并交易。凭证式国债通过商业银行和邮政储蓄银行的网点,面向公众投资者发行。
(1)申请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的申请人除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①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或者总资产在人民币100亿元以上的存款类金融机构;②营业网点在40个以上。
(2)申请记账式国债承销团乙类成员资格的申请人除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或者总资产在人民币100亿元以上的存款类金融机构,或者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亿元的非存款类金融机构。
(3)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的资格审批由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实施,并征求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保监会)的意见。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的资格审批由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实施,并征求中国银监会的意见。
【考点三】投资银行业务的内部控制
一、投资银行业务内部控制的总体要求
投资银行部门应当遵循内部“防火墙”原则,建立有关隔离制度,严格制定各种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点设置必要的控制程序,做到投资银行业务和经纪业务、自营业务、受托投资管理业务、证券研究和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等在人员、信息、账户、办公地点上严格分开管理,以防止利益冲突。
二、证券公司承销业务的风险控制
证券公司应建立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加强证券公司内部控制.防范风险。
1.净资本
净资本是指根据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和公司资产负债的流动性特点,在净资产的基础上对资产负债等项目和有关业务进行风险调整后得出的综合性风险控制指标。
2.风险控制指标标准
(1)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
(2)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等业务之一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3)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同时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等业务之一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
(4)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中两项及两项以上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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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证券公司必须持续符合风险控制指标标准
(1)净资本与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的比例不得低于100%。
(2)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40%。
(3)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8%。
(4)净资产与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20%。
【考点四】投资银行业务的监管
一、监管概述
证券公司的投资银行业务由中国证监会负责监管。中国证监会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证券经营机构从事投资银行业务的情况进行现场和非现场检查,并要求其报送股票承销及相关业务资料。
二、核准制
核准制是指发行人申请发行证券,不仅要公开披露与发行证券有关的信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规定的条件,而且要求发行人将发行申请报请证券监管部门决定的审核制度。
三、保荐制度
(1)《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对企业发行上市提出了“双保”要求,即企业发行上市不但要有保荐机构进行保荐,还需具有保荐代表人资格的从业人员具体负责保荐工作。这样既明确了保荐机构的责任,也将责任具体落实到了个人。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进行注册登记管理。
(2)《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规定,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均需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保荐。保荐期间分为两个阶段,即尽职推荐阶段和持续督导阶段。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主板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1个完整会计年度。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
四、中国证监会对投资银行业务的检查
1.中国证监会的非现场检查
(1)证券公司的年度报告。
(2)董事会报告。
(3)财务报表附注。在年度报告“财务报表附注”部分,证券公司应按以下内容对这两个报表项目进行注释:①代发行证券;②证券发行收入。
(4)与承销业务有关的自查内容:①承销业务的基本情况;②合规性自查;③存在的问题分析;④内部管理措施。
2.中国证监会的现场检查
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对辖区内的证券公司进行检查,证券承销业务的合规性、正常性和安全性是现场检查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