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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lesson$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工作。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除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还负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还对经其批准在境外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及前二款金融机构在境外的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及相关法规,中国银监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主要监管职责包括:
制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
审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
审核银行业及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制定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方面的审慎运营规则;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
对违反适用银行法规定的行为采取纠正和惩罚措施,包括责令暂停及关闭部分金融机构业务;
审核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东的资格;编制及出版中国银行业的统计数据和报表等。
银行业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
银行业监督管理应当保护银行业公平竞争,提高银行业竞争能力;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了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实施跨境监督管理。
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1)依法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依法行使审批或者核准权;
(2)依法对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登记、存管、结算,进行监督管理;
(3)依法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证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4)依法制定从事证券业务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并监督实施;
(5)依法监督检查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的信息公开情况;
(6)依法对证券业协会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7)依法对违反证券市场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实施跨境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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