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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1日实行的《咨询工程师(投资)管理办法》(二)

|0·2013-07-01 17:17:27浏览0 收藏0
摘要 《咨询工程师(投资)管理办法》

  第二章 登记服务

  第八条 取得水平证书并申请登记的人员,应当选择且仅能同时选择一个工程咨询单位作为其执业单位。执业单位不具备工程咨询资格的,符合登记条件的人员将取得有效期一年的预登记资格。

  第九条 登记服务分为初始登记、变更登记、继续登记和注销登记四类。

  第十条 登记服务每年集中办理,办理时间及相关具体要求由中咨协会提前两个月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程咨询协会是咨询工程师(投资)登记服务的初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咨询工程师(投资)登记申请的受理、初审工作。

  第十二条 申请登记的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初审机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初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三条 初审机构受理申请后提出初审意见,在规定时间内报送中咨协会。中咨协会组织老师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对评审合格的人员予以登记并颁发登记证书和执业专用章。

  第一节 初始登记

  第十四条 申请人依据其所学专业、工作经历和工程咨询业绩,申请初始登记。申请人最多可以申请两个专业。

  专业类别划分如下:

  (一)公路;(二)铁路;(三)城市轨道交通;(四)民航;(五)核电;(六)核工业;(七)水电;(八)火电;(九)煤炭;(十)新能源;(十一)石油天然气;(十二)石化;(十三)化工医药;(十四)建筑材料;(十五)机械;(十六)电子;(十七)通信信息;(十八)广播电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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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视;(十九)轻工;(二十)纺织化纤;(二十一)钢铁;(二十二)有色冶金;(二十三)农业;(二十四)林业;(二十五)水利工程;(二十六)港口河海工程;(二十七)工程勘察(水文地质、工程测量和岩土工程);(二十八)生态建设和环境工程;(二十九)市政公用工程(按市政交通、给排水、燃气热力、风景园林、环境卫生等具体专业分别申请);(三十)建筑;(三十一)城市规划;(三十二)工程技术经济;(三十三)其他(按旅游工程、商物粮、邮政工程、气象工程、矿产开发、土地整理、减贫工程、移民工程、海洋工程等具体专业分别申请)。

  第十五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初始登记申请表;

  (二)人员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毕业证书、职称证书、水平证书、聘用合同(或任命文件)等的复印件,以及职业道德证明、社会养老保险或人事证明等;

  (三)业绩证明材料:包括申请人作为主要参加人完成的工程咨询成果和相关证明;

  (四)继续教育学时证明(在取得水平证书的当年申请初始登记的无需提供)。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初始登记: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在工程咨询工作中有重大过失,受到行政处罚或撤职以上行政处分,且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至申请登记之日不满2年;

  (三)因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后被注销登记,且自注销之日至申请登记之日不满3年;

  (四)受到刑事处罚,且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至申请登记之日不满5年;

  (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不应给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初始登记的有效期为3年。

  第二节 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咨询工程师(投资)需要变更执业单位或专业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 申请变更执业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变更登记(执业单位)申请表(跨初审机构的还需提交备案登记表);

  (二)人员证明材料:包括原登记证书、新执业单位出具的聘用合同(或任命文件)等的复印件,以及社会养老保险或人事证明、原执业单位解聘证明等。

  第二十条 申请变更专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变更登记(专业)申请表;

  (二)人员证明材料:包括原登记证书、职称证书、学制在1年以上的与新申请专业密切相关的专业培训、学历或学位证明等的复印件,以及社会养老保险或人事证明等;

  (三)业绩证明材料:包括申请人作为主要参加人完

  成的工程咨询成果和相关证明;

  (四)继续教育证明。

  第二十一条 变更登记不改变原登记有效期。

  第三节 继续登记

  第二十二条 咨询工程师(投资)登记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登记期满前按公告规定时间申请继续登记。申请人要求变更登记的,应当同时提出申请。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继续登记申请表;

  (二)人员证明材料:包括原登记证书、聘用合同(或任命文件)等的复印件,以及职业道德证明、社会养老保险或人事证明等;

  (三)继续教育证明;

  (四)同时申请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应材料。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继续登记:

  (一)本办法第十六条所规定的情形;

  (二)不接受执业检查;

  (三)受到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处分尚未期满。

  第二十五条 继续登记的有效期为3年。

  第四节 注销登记

  第二十六条 咨询工程师(投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予注销登记: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在工程咨询工作中有重大过失,受到行政处罚或撤职以上行政处分;

  (三)受到刑事处罚;

  (四)脱离工程咨询单位;

  (五)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工程咨询单位从业;

  (六)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证书;

  (七)执业检查不合格;

  (八)依法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注销登记:

  (一)超越职权或违反规定程序做出准予登记决定;

  (二)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登记;

  (三)依法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中咨协会对被注销登记的人员名单予以公告。

  第二十九条 被注销登记的人员在具备初始登记条件后,可以重新申请初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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